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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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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港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为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安全副院长担任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和具有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器材。

  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部门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的三天前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修。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委员会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消防工作方面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门。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根据校园防火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五)根据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六)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既是学校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有火灾、火险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三)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六)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各部门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确定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针对本部门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四)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六)支持、配合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

  (七)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防火领导小组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二)与学校防火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园110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一条 失火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由部门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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