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在后勤管理处设立办公室,统一管理学院固定资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节约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学院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固定资产委托管理。校产管理委员会与各部门、系(部)签订固定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各部门、系(部)确定分管固定资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员,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校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年末对各部门、系(部)固定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耐用年限一年以上,一般通用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及图书等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实验教学使用的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买价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根据捐赠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名贵标本、树木、植物、花卉,按产地、自然界存在数量、繁殖栽培难易程度、品种、规格、年龄、栽培成本、观赏价值等情况,综合考虑估价入账。
九、动物、牲畜以成龄为计价点,购入的按购入价入账,自繁自育的比照同类估价入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
一、财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物资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范
围是:
(一)宣传、传达、贯彻执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关于高校物资管理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家具及用具等)的总帐及动态管理。
(三)根据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情况做好财务预算的安排。
(四)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是学院房屋、构筑物、土地、办公、日常用品等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拟定公有房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
(二)负责公有房产的分配使用和调整;
(三)负责公有房屋产权证办理;
(四)定期核发校内各单位公有房产使用证;
(五)负责每年向学院校产管理处上报学院房产、构筑物、土地总帐及变动情况汇总。
(六)学院公有房产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对购入各类物资的验收工作,根据学院规定做好采购物资的入库、领用、发放、结算等工作。
(八)办理固定资产的处置事宜,包括固定资产的变更、转让、调拨、租借、报损、报失、报废及废旧物品的处理等。
(一)负责制定全院实验室建设的教学设备添置规划。
(二)负责制定全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体育器材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技术档案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学院各类图书资料。
(四)负责每年向校产管理委员会上报学院书资料总帐及变动情况汇总。
(五)根据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和部门正常运行的必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购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论证;负责向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提供各部门申报物资汇总分类材料及论证结论。
四、校产管理委员会对各部门、系(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系(部)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校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系(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会同校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帐物登记处理。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帐、物,根据学院校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校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一条 院内各部门、各系(部)应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校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后方可调动。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的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改造,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建造、改造计划,审批后实施。房屋建筑物建造、改造后,要经过专业验收鉴定,管理、使用部门凭鉴定意见验收,根据审计确认的价值,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的入账手续。
二、房屋建筑物的改造、改建和拆除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和可行性论证。未经有关鉴定和审批,任何部门、系(部)不得擅自对房屋和建筑物进行改造、改建和拆除。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三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的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到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编号、粘贴固定标签、入固定资产帐;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处一律不能报帐。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院各部门、各系(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处置权归校产管理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一、固定资产的调出、变卖,须按评估价转让。经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校产归口管理部门销账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 固定资产的盘亏、非正常损失减少,须及时报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校产归口管理部门销账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设备的正常报废,使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校产归口管理部门;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学院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鉴定;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根据鉴定小组的鉴定意见审定;若报废设备的价值超过限额的,须报市国资部门审定。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审定意见销账后,书面通知财务处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交通运输工具、房屋建筑物的转让必须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须经有关部门办理报废回收手续。
五、报废固定资产收回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上交学院财务处,并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管理部门处置。
第十九条 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校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处置和调剂。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及维修的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物的维修
一、保修期内由承建单位负责,保修期后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二、保修期后,房屋和建筑物的零星维修,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理、改良性修理(修理费占房屋建筑物原价的20%以上),视费用支出的大小报请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保修期内,教学科研设备由实习实训中心联系落实;行政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直接与后勤管理处联系落实。
二、保修期后,教学科研设备维修须向实习实训中心提交维修审批单,经申请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办理;行政办公设备维修由各部门、各系(部)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维修审批单,经申请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院内固定资产的调拨实行归口负责制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调拨由实习实训中心负责,做好资产的部门划转手续。行政办公设备的调拨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后勤管理处根据院长办公室的调拨意见办理资产的部门划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工借用学院固定资产,必须向校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届时按期归还。教工调离必须事先办理资产归还手续。教工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公物不还,使用部门应及时追缴所侵占物品,或从工资中按资产账面原价扣款。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实习实训中心指导下实验室登记教学科研设备明细分类账,图书馆登记图书明细分类账,后勤管理处兼记其他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五条 校产管理委员会统管学院国有资产。财务处、实习实训中心、后勤管理处每年向校产管理委员会提供有关资产帐目。
第二十六条 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须向各部门、各系(部)提供一次该部门的行政办公设备明细账,各部门、各系(部)要认真地将明细账与实物进行核对。实验室和图书馆在实习实训中心指导下,每年必须对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进行一次账实核对。盘盈的要及时调整账目,保证账实相符;盘亏的要追究责任,并及时调整账目。校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将抽查部分部门、系(部)的固定资产,对其进行账实核对。
第二十七条 学院进行机构调整(分拆、合并)时,各部门、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习实训中心要加强对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使用效率的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具、器皿、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校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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