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上海体育学院2018年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中关于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提高博士生招生、培养质量,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招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2号的文件精神,特修订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办法。
一、选拔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潜力和已获得的学术成果为依据,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名额与学制
名额:原则上为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的20%~30%。(其中定向博士研究生不超过“申请—考核”名额的30%)。
学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三年;定向博士研究生四年。
三、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必须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②须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考试作弊、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③学业基础扎实,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具有良好的科研培养潜质,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较稳定的科研方向。
④申请者应在体育领域从事教学、训练、科研、体育产业等工作。
2. 外语水平要求(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申请者应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或雅思≥6.0分,托福≥85分,或PETS-5(WEK)≥55分,(其他语种考试达到英语相同水平);适用于: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学、体育工程学、体育人文社会学、体育管理学科专业。
②申请者应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或雅思≥5.5分,托福≥75分,或PETS-5(WEK)≥55分(其他语种考试达到英语相同水平);适用于: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学科专业。
③有境外学习一年及以上经历。
3.论文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与申请的专业相关的CSSCI、CSCD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科排名第一的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SCI、SSCI、E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②具有运动健将(或国家同等级别)等级的申请者,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与申请专业相关的CSSCI、CSCD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 “申请—考核”制导师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正在主持科研项目及省部级重点项目的本校博士生导师(不含首次招生博导)。
四、“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要求
“申请—考核”制录取的研究生,须在完成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基础上,增加发表CSSCI或CSCD或SCI、SSCI、E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五、个人申请
1.在规定的时间,在研究生招生网上进行报名(网址:http://yjszs.sus.edu.cn/)报名时须在“考试方式”中选择“申请审核制”,并按要求缴纳报名考试费。
2.完成网上报名提交并打印《上海体育学院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用A4 纸打印),签署姓名。
3.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生提供研究生在籍证明)和本科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硕士和本科期间成绩单(须加盖出具部门:本科-教务处、硕士-研究生处、档案-档案馆公章)。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复印件。
5.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运动成绩证明材料。
6.所选导师出具的书面同意函。
7.两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正高及以上职称专家的推荐书。
8.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
9.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详细摘要和目录)。
10.考生自我评价和攻博期间的科学研究计划书。
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申请、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5年内不接受其报考。对于在职人员,我校将违纪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
六、审核程序
1.材料审核:研究生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者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2.初试由二级学院组织专业导师组3~5人,对公示合格者进行专业面试,面试合格者报研究生处。
3.复试由研究生处组织,包括笔试、面试。
笔试考核专业课程,面试考核专业能力和专业外语口语听力水平。
研究生处聘请5名或以上博士生导师组成综合考核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面试成绩为各专家评分的平均值。考核过程均须有备查的记录材料。
4.综合考核成绩:按笔试成绩(占30%)和面试成绩(占70%)进行折合。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5.综合考核结果报校研究生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者, 进行拟录取人员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入学时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2.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历和学位证书。
3.报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除本校教师以外),入学前将全部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八、本试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九、本试行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试行办法》(上体院院字[2015]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