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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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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到达事故现场急救工作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急救原则,利用现场的一切可利用的条件抢救伤员,使伤员尽快得到现场的治疗,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急救知识

(一)、临危不乱:主、救、警

“主、救、警”说的是“应主动站出来组织抢救,并及时报警,将车祸发生的地点及现场简要情况报告公安交警和医疗急救部门”。

(二)、判断伤情:危、重、轻

现场急救的原则是优先抢救危重伤员。因此,迅速进行伤情的判断,观察伤员的神志、瞳孔、呼吸、脉搏等重要体征,分清轻重缓急,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医生到来之前,利用现场并不充分的条件,对危及生命的危重伤员进行抢救,以维持生命,防止伤势进一步恶化,为医疗专业人员的后续抢救赢得时间,打好基础。

(三)、外伤止血:举、压、扎

在车祸现场,对外伤出血可采用举、压、扎的方法:

高举法:即让伤员躺下,举起并支撑其出血的肢体,使其高于心脏(胸部),减慢出血部位血液的流出,并在伤口上敷一块消毒纱布或干净的衣服撕成布垫、绷带包扎好。

直接加压法:即用手掌、手指或纱布直接按压在出血处,如果伤口较大,可用两手按压在出血伤口的上、下或两侧。按压要保持压力在15分钟以上。

止血带结扎法:即用止血带、橡皮管、绷带、布条等物,对肢体出血部位的近心端进行结扎,阻断流向伤口的血液而达到止血目的。

(四)、伤口处理:包、消、清

对伤员的伤口应给予及时处理,避免流血过多和加重伤口污染。“包、消、清”就是指对伤口进行消毒、清理和包扎。对深在组织内的较大较长的异物,不可轻易拔出,以免引起凶猛的大出血。

(五)、转移搬运:安、姿、迅

将困在汽车内的伤员转移出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转移搬运时,首先保证伤员的生命安全,避免因错误、鲁莽的移动而造成进一步的损伤。严重车祸一般多出现脊柱损伤,转移搬运需要多人配合,切记逞个人之勇,对伤者乱拖乱背。

(六)、根据伤员受伤的部位及创伤特点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搬运姿势。

1、脊柱损伤:硬担架,3-4人同时搬运,固定颈部不能前屈、后伸、扭曲。

2、颅脑损伤:半卧位或侧卧位。

3、胸部伤:半卧位或坐位。

4、腹部伤:仰卧位、屈曲下肢,宜用担架或木板。

5、呼吸困难病人:坐位。最好用折叠担架(或椅)搬运。

6、昏迷病人:平卧,头转向一侧或侧卧位。

7、休克病人:平卧位,不用枕头,脚抬高。

交通事故急救抢救原则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急救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人道原则

当事故发生后,救护者必须怀着崇高的人道主义精神,千方百计利用现场一切可利用的条件抢救伤员。救护者应保持镇定、清醒的头脑,使伤员尽快得到现场治疗,并及时呼救,转入后续治疗。

2、快速原则

在车祸救护工作中,时间就是生命。“快抢、快救、快送”是决定伤员能否自下而上或减少伤残和后遗症的关键。救护人员要珍惜每一秒钟,火速急救,火速护送伤员到医院治疗。

3、有序原则

交通事故的特点是“伤情复杂、严重、复合伤多”。因此,在抢救中一般应本着“先抢后救”、“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顺序,灵活掌握。首先采取止血,保持呼吸道的通畅,抗休克等措施;第二是处理好内脏器官的损伤;第三是处理好骨折;第四是包扎处理一般伤口。

4、自救原则

“自救原则”是车祸现场救护、抢救伤员生命的一条宝贵经验,尤其是对发生在偏僻地区的车祸更是显得重要。在车祸现场不能消极等待,要积极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充分利用就便器材以赢得求援时间。

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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