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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机床专业实习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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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眼间为期四个月的实习生活已圆满结束,在这段短暂而又漫长的见习期间可以说是让自己受益非浅。说它短暂的原因是个人感觉监狱基层管理工作复杂且艰难,短短的四个月时间是绝对不够进行全面学习更不用说掌握、探索之类了。说它漫长缘于我们的实习单位“甘孜监狱”。

  地处高原,气候恶劣、条件艰苦,有很多人的确很难适应这里的生活。但无论怎么讲我都还是一直坚持自己的信念,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来要求自己,始终如一的带着用心学习的态度和踏实工作的原则圆满地完成了这次实习任务。回忆这段特殊的学习时期,我的主要感受是以下“五个差别”:

  一、学校学习与工作实践的差别

  通常来讲在校的认真学习是为将来更好的工作打下坚实地基础,但是当你真正走上工作岗位之后难免发现会有很多不宜操作之处。当然,这是每个人将面临地一个转型过渡时期,就像我们系主任(安主任)曾多次强调:要求我们要从一名士兵向一名学生做好角色转变是一个道理。但是“说起容易做来难”,毕竟理论上的知识与实践当中的操作的确还存在着很多实质性差别,下面举三个我在实习工作中所遇到的真实案例:

  一、少数规定与实际操作相冲突。两名罪犯为了一点小事发生冲突并动起了手脚,当干警在处理的过程中却因一个很简单的问题而不得不中止。这个问题就是两名罪犯谁都不承认是自己先动手打了对方,负责处理这件事的干警采取了教育、开导、诱导,甚至后面还进行了威胁,包括告诉他们要调取监控录像,但是这些对于罪犯来讲都不管用。只到最后真的调取了监控录像,确定了先动手打人的那名罪犯后再来询问都还是不主动承认,在这样的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给了那名动手打人的罪犯两巴掌,奇怪的是他马上就承认了。对于这件事情我百思不得其解,但最后通过仔细观察和向老干警请教后得出的结论是:监狱规定要求干警要进行人性化管理、以说服教育为主等相关政策在罪犯日常管理中,特别是“个别”罪犯管理中至少目前还没有办法完全实施。

  二、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相冲突。记得我们在参观成都监狱的时候,监狱领导给我们介绍了他们的“育新学校”。“三大改造手段”当中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也是并列存在的,可是在罪犯的现实管理当中我发现几乎没有教育改造且只有劳动改造。对于这个问题我也进行了观察和请教老干警,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每个监区每个月都有固定的生产任务,而监区所从事的廉价生产如果不进行加班就不可能完成规定的任务,但如果加班也就根本没有时间来进行集中教育,更不用说课堂教育。二是目前警力严重不足,至少在“甘孜监狱”目前根本没有专职的管教、教育干事,所有人甚至包括监区长都得参加监区带班并值班,在这样的情况下干警也根本抽不出时间和精力来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三、现有规章制度与当前社会群带关系相互冲突。应该说现在监狱管理的规定、制度已基本健全,特别是在罪犯的行政奖励与惩罚和法律奖励与惩罚方面所采取的“九分制考核”、“严禁二十条”、“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在基层干警中是相当认可的。但在实际管理操作中难免会存在所谓的“关系户”,这本身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社会环境背景下更是不足为奇。但正是因为这样导致很多时候基层干警根本无法决择轻重应向哪一方倾斜。

  二、印象监狱与现实监狱的差别

  以前总是通过道听途说、电视荧幕得知监狱的一些不太真实的信息,所以在我印象中的监狱应该是非常阴暗、单纯的场所。如果非得做个比喻那我感觉监狱的管理和设置就应该像部队或者说学校一样,物品摆放整齐划一、日常管理工作由警官发号施令、罪犯休息时间相当之多,一般都用于学习或者队列训练为主。可是当我亲身走进监狱之后才发现原来并不是这样:首先是硬件设施是跟想像的不一样,比如个别身体魁梧的罪犯会因为囚服太小而只能穿带有标志性的便服。再比如罪犯的住宿条件达不到指定的要求,加之空间受限、物品不够统一、设施不够齐全等问题导致根本无法进行标准的内务统一。其次是罪犯的生活跟想像的不一样,在值班期间我发现,罪犯每天早上八点出工劳动,十一点半收工吃午饭,十二点出工劳动,十七点半吃晚饭,十八点加班,二十点半收工,二十一点收监,二十二点熄灯。为此我感觉这更像一个工厂招收了很多为了挣钱而拼命上班的员工在进行产品加工一般。

  三、监管罪犯与其他管理的差别

  其实“领导”一词在国外很多人已经用“服务”来代替了,这说明现在的管理已经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我管你(我说你做)这么简单了。据我所知现在就在我们国家也有很多单位、企业都在向这方面进行改进,目的只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自己的团队,换句话说也就是要想发挥出自己团队的最佳作用,领导就必须做好牺牲的准备,因为你自己不为员工付出,员工就不会为你“卖命”,这样双方就会同时失去很多利益。但是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存在自由选择和双方得利的前提。

  监管罪犯却与之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是政治地位不一样,监狱人员警-察管理好罪犯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使命和职责,而罪犯则是法律给予其相对应的惩罚,所以干警跟罪犯之间的关系是职责关系,而不是利益关系;其次是管理对象不一样,监狱人民-警-察所管理的是正在接受刑罚执行的特殊人群,分析服刑人员犯罪的主要原因我个人认为大部分都在于利益(如盗窃、抢劫、非法买卖等)和义气(如复仇、顶罪等)两个方面,对于一个能为了利益和义气愿意牺牲人身自由的人绝对是抱有侥幸心理或者有其它心理有问题的人。跟这类人是不能用常人的思维进行相互交流沟通的(如上面所举的打架的例子);再次是管理方式不一样,常规管理过程中可以选择辞退或请辞的方式,而监管工作是一种强制行为,干警不能因为他确实不听话或者没有能力来管理他而将他释放,只能绞尽脑汁的想办法如何将他管理好,所以这也是干警经常头痛的一个难道;最后是管理范围不一样,常规管理一般只限于工作方面,对于爱好、习惯、生活方式等方面他们无权过问。而监管罪犯则是面面俱到,干警要负责他们吃饭、睡觉、穿衣、购物、看并生产甚至是走路。用这样的一种方式去管理一群人往往会使人筋疲力荆

  四、藏族罪犯与汉族罪犯的差别

  因为藏族罪犯(甘孜监狱现在有85%左右的罪犯是藏族)以前的生活中就有自己的很多民族特点,再加上生活成长的地区相对封闭,接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国家法律法规也宣传地不够深入,甚至有极少数罪犯到最后根本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到监狱服刑。通过观察,我将藏族罪犯与汉族罪犯的差别总结为“七讲七不讲”:不讲科学讲信仰;不讲-法律讲宗教;不讲知识讲传统;不讲警-察讲活佛;不讲团结讲家族;不讲规距讲习惯;不讲道理讲拳头。

  五、服从管理与管理罪犯的差别

  对于“服从管理”和“管理罪犯”本身就是监狱人民-警-察一项为人处事的艺术,我想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如果能将这两点做到不“顾此失彼”,那他将会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渡过完美的一生,并且能够实现自己的最终理想。通过这段时期的实习生活,我自己也有对“服从管理”和“管理罪犯”的一种解释:

  服从管理:作为一个当过兵的人来讲,我认为服从绝对是第一位的,换句话讲无论上级下达的命令正确与否,首先在头脑里的反映就应该是按照上级的意思去立即执行。至于该不该做、后果如何可能会放到后面去考虑。当然,如果上级下达了明显错误的指示命令,那也可能会采取边执行边汇报甚至是越级汇报。但是,要知道领导是会很难得下达一次错误命令的,所以说上级的指示不应该有折扣、拖延现象,更不能出现借口推辞甚至是当面顶撞的现象。

  管理罪犯:在罪犯的管理上我始终坚持一个观点——“人心都是肉长的”,我从来不相信有“油盐不进”的人存在,管理罪犯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以感化教育为主。自己在实习期间把罪犯管理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以身作则、亲历亲为、以理服人;二是公平、公开、公正、一视同仁;三是以理服人、用制度管人。

  以上是在这段见习期间的一点心得,纯属个人意见,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老师及同学们批评指正。

  心得三:豫章监狱实习之心得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司法模拟实践教学与实习一共有模拟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工作流程的实践活动,以及赴豫章监狱考察实践活动这几个项目,经过再三考虑,最后我选择了赴豫章监狱考察实践活动这个项目。出于这样的一种目的:前面三个环节,都是与审判相关的环节,而最后一个项目却是真的执行环节(相对于是刑事案件来说),可以说是对前面三个环节的最终的总结与思考。而监狱这个还有一个特别的监督职能,具体说来就是减刑,是很值得让人思考的。当然,选择时考虑到的问题有很多,随着实践的展开,考虑到的问题更多,让人获益匪浅。

  通过这次实习,对于一个自己原来十分空白的领域有了一定的补充。实习过程中,是对理论的一种印证性的思考,这必将对今后的理论学习有很大的帮助。而在整个实习中想到了以下一些问题:如果更好的改造犯人,犯人的人权问题以及现行监狱法的一些看法。

  改造犯人应当由犯人家庭、监狱部门、社会的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帮助犯人建立希望,使他们中的更多人去除消极的改造态度,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机会,早日回归社会。而这也是防止二次犯罪的一个重要措施。具体的操作中,认为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电台,连通监狱内外,通过这样一个平台,实行一种互动:犯人可以向社会诉说自己的悔过,社会可以有更多人对犯人提供帮助与鼓励(主要是心理层面上的)。或者还有很多更好的措施,只要是有利于犯人的改造,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的,都可以在实践中印证并将好的实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这三因素的共同努力,使犯人更少,使犯人更好的回到社会。

  不过现实中总是存在这样的人,不会知道悔改,难以进行改造。这应该是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上的一个长久的话题,有着很深的个人生活背景、心理发展历程,以及社会系统的影响。这是一个尚在探讨与正在努力追求解决方法的话题。也只有在上述三因素协作下,通过对犯人的不断努力,才能找到有效解决措施。

  与此紧密相关的是关于预防犯罪与改造犯罪。一个人从出生开始,除了其得到家人的关心、爱护与帮助之外,整个社会也应该对他的成长负责,给予其良好的成长环境,这才是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做法。现实是,这样的社会环境不可能存在,只是在追求之中。而在人犯错之后——严重是就是刑事犯罪进入监狱服刑以至死刑的剥夺生命权——如何补救?这才是一个当前最值得我们去思考的现实问题。所以,我们应该追求的是如何更好的平衡,让每个人更好的认识这个社会,知道如何去适应它,去改造它。

  犯人的人权问题。关于这个监狱内犯人的人权问题,现行的监狱管理要推行狱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狱警不能以打骂的方式对犯人进行教育,而应以文明手段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这应该能说是监狱犯人的人权保护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一个重要体现。现实中的情况我们都不用多说。在此处,想说的是我们应该给予犯人多少权利?所给予的又是哪些权利?他们的义务又该如何?如果犯人坚决不进行劳动改造,不作为,我们又能如何对待他?这些问题,似乎还没有一个让人满意的答案。我以为一个处于特殊社会地位的犯人,是从他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利那一刻开始,就应该对他的权利进行区别对待,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正,如果从社会契约的角度来看。如果为了一种应然的人权,而从实然上给予犯人更多的权利,会对监狱管理带来多少不便?从而对多少人造成不公?会浪费多少有效资源?从社会经济效益来看,这似乎有勃于法的效率与正义的平衡。

  而对于现实中的监狱法,综合上述的两个方面,笔者以为其对实践存在很大的阻力,还需要不断的改进,以免对监狱的工作造成阻碍,使法律在经济效益上产生负效益,失却其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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