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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施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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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方:

  承包方: 湖南金海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谭曼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衡阳松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c栋钢结构工程

  二、工程地点: 衡阳松木工业园区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钢结构的设计与施工,二层钢结构含承重结构钢柱、梁、楼梯的施工图设计、制作与安装工程以及防腐、防火的处理。

  四、工程造价: 贰佰万捌仟叁佰陆拾(XX360)元整,每平米_230元整

  五、建筑面积:_8732平方米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在开工前(合同签定后2天内),接通水源、电源,为承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协助承包方办理所需有关证件,相关费用按规定各自交纳。

  3、指派现场施工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事务,如监督检查进度、质量及隐蔽工程验收,办理中间工程交工签证手续,解决现场的技术问题等。

  4、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二、承包方:

  1、负责办理应由承包方办理的各项手续。

  2、按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XX)的要求完成本工程的钢结构施工图纸设计;

  3、按国家行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XX)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XX)、《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XX)等现行规范和标准及有关图纸资料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发包人批准,检查、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误,应迅速通知发包人处理,承包人无权擅自变更设计。

  6、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提供三套竣工资料(包括调整后的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备案材料)。

  7、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工种应持证上岗。焊工必须具有上岗证(合格证等)。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自 XX 年 5 月 8 日开工至 XX 年 7 月 28 日止,共 80 天(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之前提供具备施工条件(通水、通电)的施工场地,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发包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安全施工

  1、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2、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5、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上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安排专业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7、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8、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工程质量

  一、 本工程质量达到以下标准、规范的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XX);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XX);

  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XX);

  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XX)

  5、国家、湖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达合格等级。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湖南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部、分项的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监理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4、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一年)。

  5、承包方供应的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发包方认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发包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承包方承担。

精选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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