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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天津美术学院艺术高考本科招生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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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湖北武汉理工大学艺术高考招生简章1

  一、招生专业

  2015年我校艺术类普通本科招生专业为动画专业和设计学类专业(含产品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艺术设计学四个专业),学制四年,计划招生235人(文理兼收),其中动画专业44人,设计学类专业191人。

  二、报考条件

  1、符合2015年各省(区、市)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且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

  2、考生须参加各省(区、市)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达到各省(区、市)报考重点院校美术类专业的要求。

  3、我校设有考点的省(区)考生应在本省(区)报考,我校未设考点的省(区、市)考生,经本人确认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认可跨省报考的前提下,到指定的考点报名考试。

  三、考试安排

  1、考试科目

  

科目 内容 时间 分值
色彩 静物 8:30-11:30 100分
速写 人物 13:30-14:00 100分
素描 静物 14:10-17:10 100分
绘画颜料、画具由考生自备,试卷用纸由学校统一提供。

  2、考点设置

  

省 (区) 报考地点 报名日期 报名方式 考试日期
山西 太原师范学院(太原市南内环街189号) 1.20-1.21 考点现场报名 1.23
广西 广西师范大学(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15号) 1.20-1.21 考点现场报名 1.23
江苏 江苏师范大学(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101号) 1.21-1.22 考点现场报名 1.23
河南 郑州市第106中学(郑州市中原东路124号) 1.21-1.22 考点现场报名 1.23
安徽 安徽建筑大学(合肥市金寨南路856号) 1.21-1.22 考点现场报名 1.23
江西 南昌大学(南昌市南京东路235号) 1.8-1.19 网报 1.23
河北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石家庄市高新区信工路18号) 3.1-3.2 考点现场报名 3.4
湖南 湖南省考试院指定的考点(咨询地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3.1-3.2 网报 3.4
山东 济南市招办指定的考点 2.2-2.28 网报 3.4
广东 佛山市南海区艺术高级中学(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四路2号 ) 1.12-2.15 网报+考点现场确认 3.4
湖北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标准化考场杨汊湖基地(江汉区长青五路杨汊湖小区) 2.28-3.6 网报 3.10
备注:

  (1)广东省考生需登录我校本科招生网(http://mszs.whut.edu.cn)进行报名缴费,并于3月3日到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2)湖北省、湖南省、山东省、江西省考生网报地址为各省考试院指定网站。

  (3)未设考点的省(区、市)考生按就近原则到湖南、江苏、广西、河南4个考点之一参加考试。

  四、专业合格认定办法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按照专业成绩划定专业合格线,专业成绩计算办法如下:

  湖北省考生:专业成绩 = 校考成绩÷3 + 联考成绩;

  其他省(区、市)考生:专业成绩 = 校考成绩。

  其中校考成绩为我校组织的色彩、速写、素描成绩之和。

  考生从4月中旬起可通过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情况。

  五、高考录取原则

  1、在省(区、市)级美术类统考和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均合格且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成绩学校将划定最低分数线)。

  2、考生的文化成绩按各省(区、市)招办认定的考生投档成绩计分。

  六、收费及监督

  1、校考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局等相关规定执行。

  2、学费收取标准按2015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方式,学费包括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缴纳,学分学费按当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缴纳,据2014年收费标准为每学年6750元,每学分80元)。

  3、我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专业考试及招生录取事宜。专业考试及录取中除报名考试费以外,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4、新生入学后,按照教育部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教育部招生规定或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由学校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七、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05号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430070

  咨询电话:027-87859017、027-87858399

  监察电话:027-87651423

  八、其他

  1、本简章由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2015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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