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运用作者自己提出的证明责任法概念,对现行合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与传统的研究方法不同,本文力从诉讼法和实体法在合同诉讼领域结合的角度展开论述。文中对合同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我国实施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证明责任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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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笔者正式提出证明责任法概念[1]已有数年,然反映者尚无。在此期间,诸多学者对证明责任理论展开了深入的研究,相关成果也颇为丰富,足见证明责任问题的研究价值极高。与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不同,笔者的证明责任法学在构造上分为三个层次或者阶段,每一层次回答并解决一个命题,三个层次之间有着逻辑上的递进联系。
第一层次的命题是,法官或法院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有无对本案作出裁判的义务?回答是,法官或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对本案作出裁判。第一层次的命题实际上是对设置证明责任制度目的的回答。目前,我国学者已趋渐形成共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法官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对本案作出判决[i].
第二层次的命题是,法官或法院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进行裁判的依据是什么?回答是,只要承认法官或法院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作出裁判,那么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就只能依据证明责任法作出裁判。关于这一答案成立的理由将在后文中进行论述,它是本文的核心内容。
第三层次的命题是,证明责任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回答是,证明责任法是分配何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其核心内容是证明责任分配。
本文旨在研究证明责任法学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的命题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展现,因为对于第一层次命题的回答,应当是一个不解自明的道理-合同法上的要件事实即使真伪不明,法官或法院也必须履行裁判义务,而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对本案作出裁判,否则将会损害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本旨-依法强制解决纠纷。
证明责任法学的完善与发展依赖于法解释学,因为它是运用于审判实践的技术学,是实现实定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应用科学,抑或阐明现行法律之规范性内容的事实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法律,它既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生活规范,也是确定合同法上权利义务归属的裁判规范。从证明责任法角度对合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探索意义,而且还极具实践价值[2].
一证明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一)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法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依法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证明责任包括如下含义:①证明责任的对象是要件事实。要件事实是指相当于法律构成要件之生活事实,具体而言,合同法上的要件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具体生活事实。例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之一为“重大误解”,而合同当事人将价款一万元误解为一千元的意思表示,即相当于“重大误解”的要件事实。将要件事实确定为证明责任对象的根据来自裁判三段论的解释,即要件事实(相当于重大误解的生活事实)为存在,法律构成要件(重大误解)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应裁判适用该项法律(合同法第54条);反之,则裁判不适用该项法律(合同法第54条)。当要件事实(相当于重大误解的生活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律构成要件(重大误解)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也处于不明状态,所以法官无法直接裁判适用或不适用该条法律(合同法第54条)。在此情形下,法官为使裁判成为可能,就必须避开原有法律的适用或不适用(合同法第54条),依法裁判一方当事人承担因要件事实未被证明而带来的不利益诉讼结果,即裁判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证明责任的适用条件是要件事实未被证明。要件事实被证明包括两种状态,一是被证明为存在;二是被证明为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