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双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立协议双方的友好合作,甲方决定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与在甲方天津口岸订舱的乙方达成如下运费结算协议:
一、 有关海运费
1.每月_____日之前乙方付清上月所欠甲方所有海运费。
2.若乙方要求其发货人为付款人时,乙方应在开航前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发货人已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同时乙方负责通知发货人本协议中甲方要求的付费时间。若发货人未在本协议付款日之前付款,将由乙方承付其海运费,并由乙方承担迟付费用的责任。
3.乙方付海运费时必须出具付费明细,保证双方往来帐目清洁。
二、 有关人民币费用
1. 每月____日之前乙方付清上月所欠甲方所有人民币费用。
2.场前费率如下:
A.甲方安排装箱集港包干费(普通货)¥____20’,¥____40’。
B.乙方自行装箱集港包干费(普通货)¥____20’,¥____40’。
C.报关费: ¥____元/票。
D.特种箱、危险品、熏蒸费、动植卫检、食品法检等港杂费及其他费用按现标准计收。
E.因乙方原因导致已集港的熏箱未能装船出运,乙方须另外支付额外产生的港内熏箱堆存费和港杂费。
三、 乙方在协议付款时间之内,未能付清所欠海运费及场前费,甲方有权停止协议,实行见款放单。
四、 如产生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天津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五、 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六、 甲乙双方需对本协议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若甲方发现乙方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甲方可追究乙方一切责任。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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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美元帐号: 人民币开户行: 人民币帐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签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