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保障协议书范文
信息源责任单位(网站、域名建设及相关互联网增值业务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发布、传播单位接入中国电信济宁分公司的各业务内容应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完善的内容管理审核制度,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处理各种隐患。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不得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除上述内容外,信息发布单位必须保证所发布的信息不存在互联网低俗内容,低俗内容定义见附件。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手机WAP网站不得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第五条 行业短信业务、SP/CP合作业务等短信群发行为不得发生两类行为:一是利用行业短信端口向未同意接收信息的用户发送信息;二是擅自转租行业短信端口群发信息。
第六条 保证不通过各种形式利用中国电信各业务系统为任何其他在合法约定之外的业务和服务代收费。
第七条 在合作业务推广过程中:
1、信息源责任单位应保证业务、推广渠道中无任何违法、违规、色情及低俗信息内容;
2、禁止信息源责任单位利用广告联盟等第三方进行合作业务的推广;
第八条 接入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服务器未经电信方同意,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服务;服务器未经电信方不得擅自转租。
第九条 为确保信息源责任单位严格遵守以上8项条款规定,现要求信息源责任单位交纳壹万元押金。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中止合作业务,追究信息源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并没收其缴纳的壹万元押金。信息源责任单位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此责任书经信息源责任单位签署后生效,并由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保管。
如协议期间信息源责任单位能够严格遵守《信息安全保障协议书》规定,协议期满后(1年期限)中国电信济宁分公司将退还壹万元押金。
第十条 网站备案
接入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的wap网站、互联网网站必须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及网站备案号,必须严格遵循“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未备案严禁接入,一经发现未备案网站山东电信立即关停,网站业主承担工业与信息化部、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等主管单位的所有惩罚责任,如现金罚款、刑事责任等。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
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
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信息源责任单位: 接入服务单位:
责任人: 单位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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