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1、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 )
A、历史渊源 B.理论渊源 C.形式渊源 D.效力渊源
2、法律意识中的层次是( )
A.法律理论 B.法律观点 C.法律心理 D.法律知识
3、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事实
4、属地原则是指( )
A.确立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B.确立法对地域效力的原则
C.确立法的溯及力的原则 D.确立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
5、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
A.《法经》 B.《秦律》C.《九章律》 D.《北齐律》
6、行政执法的特点是( )
A.一般具有单方面性 B.具有被动性 C.不告不理 D.稳定性
7、“法治”一词的概念是指( )
A.与人治对称 B.执法者严明 C.法律和制度 D.与专制对称
8、中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家司法机关 C.国家检察机关 D.国家行政机关
9、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是( )
A.阶级性B.公开性C.普遍性D.规范性
10、法系划分的标准是( )
A.法的历史传统 B.法的历史类型 C.法的阶级本质 D.法的立法体制
11、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是( )
A.法律万能 B.法律可有可无 C.法律不能自己行走 D.法律有局限性
1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
A. 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 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C.可以自己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D.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
1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点是( )
A.规范内容相同 B.指导思想相同 C.实施方式相同 D.表现形式相同
1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 )
A.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B.法律规范的制定方式
C.法律规范的经济基础 D.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构成
15、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是( )
A.公法和私法 B.普通法和衡平法 C.普通法和根本法 D.普通法和一般法
16、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 )
A.授权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委托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17、法律编纂是一种( )
A.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B.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
C.不是立法活动 D.是一种立法活动
18、法的关系根源于( )
A.思想社会关系 B.人与人的关系 C.人与物的关系 D.物质生活关系
19、我国的司法解释一类是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另一类是( )
A. 全国人大的解释 B.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C.人民法院的解释 D.人民法院的解释
20、世界上保存最古老的成文法是( )
A. 习惯法 B.条约 C.法经 D.汉谟拉比法典
参考答案:
1、C,2、A,3、D,4、A,5、A,6、A,7、A,8、A,9、A,10、A,
11、D,12、D,13、B,14、D,15、B,16、B,17、D,18、D,19、D,20、D。
多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有二至五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全部选出,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1.以下法律中属于宪法部门的是( )( )( )( )( )
A.国籍法 B.国际法 C.法官法 D.选举法 E.知识产权法
2、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是( )( )( )( )(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法理解释 D.行政解释 E.历史解释
3、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 )( )( )( )
A.国内法学B.国际法学 C.理论法学 D.概念法学 E.应用法学
4、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 )( )( )( )
A.有法可依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有法必依 D.执法必严 E.违法必究
5、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 )( )( )( )( )
A.从实际出发 B.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预见的原则 C.人人平等的原则
D.以多数人的利益为标准 E.全部接受传统法律文化
6.不是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是( )( )( )( )( )
A.公法和私法 B.普通法和衡平法 C.普通法和根本法 D.普通法和一般法 E.民法与刑法
7、资本主义法的特征是( )( )( )( )( )
A.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B.维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
C.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D.维护等级特权 E.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8、法的制定活动的基本形式有( )( )( )( )( )
A.法的制定B.法的修改C.法的废止 D.法的汇编 E.法的继承
9、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 )( )( )( )
A.有法可依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有法必依 D.执法必严 E.人民当家作主
10、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有( )( )( )( )( )
A.从实际出发 B.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预见的原则 C.强制性
D.严格的程序性 E.性和专门性
11.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有( )( )( )( )( )
A. 法律清理 B.法律汇编 C.法律制定 D.法律编纂 E、法律认可
12、我国法律适用的阶段包括( )( )( )( )( )
A.调查分析和确认事实B.确定适用具体的法律规范
C.执行 D.作出决定 E.进行调解
13、有权制定自治条例的机关有( )( )( )( )( )
A.自治州B.自治县C.自治乡 D.自治区 E.特别行政区
14、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 )( )( )( )
A.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 B.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 C.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D.放弃做出一定的行为 E.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15、属于法的要素的是( )( )( )( )( )
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条文 D.法律规则 E.法律学说
参考答案:
1、ACD 2、CE 3、CE 4、ACDE 5、ABD 6、ACDE 7、ABC 8、ABC 9、BE 10、CDE 11、ABD
12、ABCD 13、ABD 14、AE 15、ABD
案例分析题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它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在《共产党宣言》中论述到资产阶级观念时,他们更为明确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从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1.请结合法的本质的理论分析之。
答:这段话不但一针见血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而且对认识一切法的本质都有普遍的方法论意义。它不仅揭示了法的形式特征(法律),也集中揭示了法的阶级意志性和它的物质制约性。以下分三点来分析这一原理: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就法的阶级、社会本质来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又包含两层意思:(1)法属于社会意识,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形式,决定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2)法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而是阶级意志并且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形态,即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是说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为法律,即体现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必须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最后,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即指出了法的物质根源(物质渊源)、物质制约性。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马克思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总之,任何法就其社会阶级本质来看,都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要求的一定社会经济形态的法;都是体现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从而也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意志的法。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社会本质和阶级本质的最一般的原理。
2.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试分析之。
答:马克思的这段话深刻地阐明了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就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还是行为,法学存在争议。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只有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于法律来说,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它达成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社会控制的手段,这种控制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有效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段话说明,法律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论述题
论述法律概念的功能。
答: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讲,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
①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相像的;同时,法律概念也是表达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②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③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从表面上看,似乎法律概念不如法律规则和原则重要,其实不然。由于法律概念的不同,同一法律规则可能表达不同的含义;而表面上不同的法律规则或者原则,其含义则可能是相同的。
2.论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答: 法律规则通常由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三要素说虽然传之久远,但由于内在的缺陷而在近年逐渐被相当一部分人放弃。人们对三要素说的批评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制裁只是法律的否定性结果,而否定性结果只是法律结果中的一种,在逻辑上有以偏概全之嫌;二是如果将肯定性或奖励性的结果也包括在内,则与中文“制裁”一词的含义相差甚远;三是“处理”一词的含义也与中文“处理”的本义不合。
二要素说是上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法律后果是指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