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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债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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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权利人一定的方法和程序除去侵害,以恢复其对标的物的支配。《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

  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法》赋予权利人除去侵害的重要方法就是行使请求权,即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这时,如果侵害人依物权人的请求为一定的行为,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物权人的权利就得到了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法》第33条)。

  (2)请求返还原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第34条)。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物权法》第35条)。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物权法》第36条)。

  (5)请求损害赔偿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物权法》第37条)。

  《物权法》所规定的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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