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甲借给乙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1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向丙主张20万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 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2.张某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李某,双方约定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为2009年8月1日,王某知道此事后,找到张某,提出愿以20万元购买此瓷瓶,张某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王某,但王某当时未付款,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 李某可直接要求王某瓷瓶交给自己,因为李某与张某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在先
B.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李某无权要求王某交付瓷瓶,只能向张某主张该项权利
D.张某应当向王某请求返还瓷瓶,王某应返还
3.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 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4.张某承包的西瓜地与李某承包的棉花地相邻。某日,李某在其棉花地中喷洒除草剂。不巧当时正在刮风,张某的西瓜地正好处于下风口。张某遂向李某提出停止喷洒除草剂的要求,因为其除草剂经风吹后,会进入西瓜地,对正在生长的西瓜幼苗十分不利。李某未同意张某的要求。后果然造成张某的西瓜幼苗受害,造成损失1000余元。由此,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张某的财产权,因其纯系不可抗力所致
B.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C.李某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
D.李某的损失应由二人公平分担
5.甲公司与自然人乙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甲向乙借款5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1年1月5日至7月5日。甲公司请丙公司担保,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的,保证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事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乙于2002年9月5日向债务人甲公司提起诉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由于乙只是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没有向保证人丙公司主张权利,因此,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
B.由于乙直到2002年9月才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所以,保证人丙公司不承担责任
C.由于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因此,主合同无效,故丙公司不负保证责任
D.丙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6.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9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关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900万元为限
C.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最终由丙公司负担
7.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后乙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分立协议中约定原乙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丁公司承担,一段时间后丁公司又分立出一独立公司戊公司。原乙公司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A.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连带承担
B.丁公司和戊公司连带承担
C.丁公司和戊公司平均分担
D.丙公司承担一半债务,丁公司和戊公司平均分担另一半债务
8.对于试用买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试用买卖期间,出卖人依然享有所有权
B.试用买卖期间,尽管试用人现实的占有标的物,但是,风险依然由出卖人承担
C.在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由双方约定,达不成协定的,由出卖人指定
D.如果试用人在试用期间处分试用的标的物,就该标的物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此时的买卖合同在效力上为效力待定
9.赖某为某地刑满释放人员,一直讨不到媳妇。赖见邻村女青年李某漂亮便向其求婚,遭拒绝后,赖多次带领一伙手下到李某家闹事甚至扬言要是不答应婚事就烧了李家,李家无奈将李某嫁与赖某。1个月后,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依职权撤销该婚姻
B.依职权宣告婚姻无效
C.如符合离婚条件,可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D. 驳回李某起诉,告知其另行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10.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代位权行使时,当两个债权数额不同的,代位权只能以数额较低的为准来行使,因此甲只能代位行使10万,A错误。只要债务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就构成怠于行使,债权人可以代位,因此B错误。代位诉讼时,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C错误。乙和丙约定的仲裁条款,只是排除了丙和乙提起诉讼的权利,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不受影响,D正确。
2.【答案】B
【解析】对于非金钱债务来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能请求实际履行的,这是本题的关键。A选项是司考中的经典错误选项,因为一物二卖中,签订在先和合同当事人并不一定能够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之后在交付之后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出卖人交付给谁谁就可以获得所有权,和合同成立的先后没有关系,A错误。李某尽管不能获得此瓶的所有权,但是和张某之间的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此,可主张张某承担违约责任,B正确。在瓷瓶已经交付给王某的情况下,李某不能再请求交付瓷瓶,因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此时只能主张其他的违约责任,不能再主张实际履行,即主张交付瓷瓶,C错误。既然瓶已经交给王某,王已经获得所有权,因此,王无需返还之,D错误。
3.【答案】C
【解析】此题是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达成之时,买受人已经占有标的物,此时,自买卖合同达成之时,视为交付,所有权转移。题中交代,协议与8月9日达成,因此,C正确。
4.【答案】C
【解析】由于张某已经事先告知,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李某的行为属于普通侵犯财产的行为,而非侵犯相邻权的行为,因为后者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合理扩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负有互相容忍、互利互助的有限义务。本题明显为侵害张某财产权的行为,而非相邻关系。因此,应当由李某赔偿全部损失。应选项为C。
5.【答案】D
【解析】《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的,保证人负责清偿,说明丙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因此D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据此,由于丙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就意味着债权人要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A选项表述不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本题中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约定“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起2年,因此B选项错误。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利率高于银行利率的,主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超出4倍银行利率部分利息不予保护,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选项。
6.【答案】D
【解析】《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依此规定,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B选项关于代位权范围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C选项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说法正确,不当选;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最终由债务人乙而非次债务人丙负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7.【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法人分立所导致的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债务的连带责任不因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另有约定才能改变这一连带责任,因此原乙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丁公司又分立出戊公司,戊公司也需要对原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8.【答案】D
【解析】试用期间不转移所有权,也不转移风险,A、B正确。试用期间可约定,达不成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C正确。试用期间如果试用人将标的物处分,此时,推定试用人立即获得所有权,进而构成有权处分,因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不是效力待定D不正确。
9.【答案】C
【解析】《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此当事人没有提出撤销婚姻的,法院并不能依据职权撤销该婚姻,A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李某和赖某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B选项错误。《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如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作出离婚判决,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0.【答案】D
【解析】分期付款的买卖中,未付款达到价款总额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解除合同,请求返还标的物,并要求买受人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但应退回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出卖人也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因此D不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