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照顾等级
照顾类型
材料指引
加20分
军人烈士子女、公安烈士子女
《革命烈士证明书》
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二类岛”、“第三类岛”、西藏自治区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下同)
现役军人身份证件、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等
“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
《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残疾军人证、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
“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
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荣誉证书、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仅限报考广东华侨中学
父母或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回国定居材料或护照、他国长期居留证件等(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加10分
残疾军人
考生本人的残疾军人证
公安英模(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子女
公安英模奖励证书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伤残人民警察证》
学业考试当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
有效工作证件、参加联合国维和部队工作材料
少数民族学生
通过采集的身份证信息核验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相应证书等
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
户口簿
加5分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报考户籍所在地区所办高中的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3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州市居民户口,实现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的精神,此处的“农业户口”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前为“农业户口”。)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
三等功荣誉证书、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及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
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
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及通过中考服务平台打印的申请表
复退军人子女
复退军人证件
复员退伍军人
考生本人的复退军人证件
台胞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
有效工作证件、外交护照等
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
父母或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回国定居材料或护照、他国长期居留证件等(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
注:1.享受上述加分录取的考生,其享受加分后的总分数仅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学业考试的成绩。
2.上述各类加分或优先录取条款中,考生可申报多项但只能享受其中加分一项(含体育、艺术特长生)。
3.上述有关军人子女的加分或优先录取的规定,以《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教转〔2014〕33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规定为准。
4.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指标计划投档录取时,考生的投档分数只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不含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各项加分或优先录取。
5.以上各项材料或证件均须提交原件核验。出具父母证件的还需提供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人变更的法院判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