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保护
其实我们大家一起想一想就会发现,对方辩友今天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所有“伤害”,都是建立在一种空谈性的假说之上的,都是基于婚前财产公证这一行为尚未发生时的猜想,比如“假如我要做,会伤害夫妻感情”“假如我要做,会破坏和谐”等等。
但今天我们要告诉大家的是,作为一种自愿存续的契约关系,婚前财产公证一旦落入司法实践,其存在前提是建立在婚姻双方一致认同,自愿订立的基础之上的。对方辩友今天是抛开了一个工具的实践背景而空谈一个工具的好坏,企图用传统伦理观中“情”与“利”的博弈来混淆大家的视听,让我们大家在“重义轻利”的思维模式下觉得他方所言无比正确。
婚前财产公证的产生并非偶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产数额不断增加,这为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根本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此,我们希望通过论证婚前财产公证保护属性,让大家从不假思索的传统蒙昧中挣脱出来,重建对婚前财产公证这一事实命题的价值与因果。
比如,什么是“逐利”?在通常的环境下,我们对利益的追逐是“外轻内重”的,即使心里百般喜爱,但表现出来一定是翩翩君子,视若淡然。因为,你一旦逐利,必定不择手段,必定以己为重,不顾他人。然而,婚前财产公证理论根源中的“最大幸福原则”恰恰是对这一传统理解的现代悖反。这一原则将“逐利”概括为一种合理利己的现象,并要求人们在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之间做到严格的公平,也就是说对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必须在不妨碍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而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姻双方公平协商的结果,这并不妨碍某一方的权利,除非有一方企图占有对方的资产。
更重要的是,婚前财产公证中所体现的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反映了当代社会所倡导的人本原则。它并不是鼓励我们见利忘义,而是在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中倡导对个人价值的肯定和对个体个性的张扬。对个人价值的认同何其重要!公元前五世纪,当普罗泰格拉说出那句“人是万物的尺度”时,群体的神像摇摇欲坠,沉睡千年的人本意识由此觉醒,整个世界为之疯狂。
大学生演讲稿:努力实践 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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