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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保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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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力;第13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此项工作。首先,做好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其次,督促儿童、少年的法律监护人确实履行其义务,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按时入学。

  铁门镇中心小学为把控辍保学工作落到实处,要求各班班主任负责此项工作,落实责任,特别是保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智力残疾等孩子入学,确保适龄少年同在蓝天下,共享和谐阳光。为此,铁门镇中心小学与本校各班班主任签订此责任书,对未采取措施组织防止本班学生辍学的,依照学校有关管理条例条款追究其责任。

  责任书期限:自签责任书之日起生效,无论人事变动更换,此责任书均有延续性。

  学校:(盖章)签字:

  班主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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