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本合同由,主营业所在中国(以下称甲方),与 ,主营业所在美国(以下称乙方)于 在中国签署。
兹证明:
鉴于乙方现拥有用于制造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
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产的,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款;
鉴于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该项机器设备;
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特此立约:
1.购买协议:
甲方同意从乙方按下列条款购买下述商品:
1.1 商品、规格及其生产能力:
商品:
规格:
生产能力:
1.2 数量:
1.3 价格:
港fob价:
单价:
总价:
1.4 支付:
机器设备价款以甲方的产品偿还,全部价款在连续三年内平均三次付清,自日开始支付。
1.5 装运:
装运期: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1.6 保险:
由甲方投保。
1.7 检验:
1.8 保证:
乙方保证其机器设备从未用过,性能先进,质量好,并保证该机器能生产符合 规格,产量达到每年 米。
2.销售协议:
甲方以 偿还购买乙方机器设备的价款。
2.1 商品及规格:
商品:
规格:
2.2 数量:
每年 米。
2.3 价格:
价格按交货时国际市场cif价确定。
2.4 装运:
每年两次装运,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货价为 。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2.5 包装:
2.6 支付:
凭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支付,允许转船。信用证必须于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证要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乙方对迟装负责;而且,甲方有权就其中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7 保险:
甲方保险,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2.8 检验:
甲方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若货到后乙方发现质量与上述规定不符,乙方在货到目的港后45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有争议的问题。
3.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对未交或迟交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负责任。
4.仲裁:
有关或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有关争议案则提交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6.正本条款:
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
7.有效期: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