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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群教育民情调研分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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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调整所有制结构,培育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具生机和活力的成分,得到了长足发展,已成长为支撑和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党的xx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将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民营经济迎来了在发展的春天。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民营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

  一、民营经济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民营经济的地位不断得到提升

  在我国民营经济伴随着思想的解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历了一个由限制到允许、到鼓励的发展历程。 50年代初期,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城乡生产、流通领域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建国初期,私营经济工业产值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75%以上。1954年,城乡个体手工业产值约为全国工业产值的20%。此外还有280万户、330万人从事个体商业,他们的商品零售额约占全国商品零售额的40%。经过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已全部消失。据1978年统计,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只有15万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中有两个重大的变化:一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二是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替代单一公有制经济,二者密不可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私营企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起来,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在国家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不断巩固的加强,民营经济的地位主要在三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1、理论地位的突破。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影响,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不清,姓“资”还是姓“社”、姓“公”还是姓“资”的问题没有从理论上得到解决,对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限制和打击。关于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政策是在不断解放思想的基础上,在理论上不断创新的结果。民营经济逐步由限制到允许、鼓励,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尤其是92 年邓**同志南巡谈话将思想大解放向了新的高度,打破了长期以来束缚人们思想的姓“资”还是姓“社”姓“公”还是姓“私”的桎梏,理论上取得重大突破,民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在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江**同志指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过渡时期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在理论上为民营经济定了位。

  2、法律地位的突破。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提出“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但尚未提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6年以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修改增加内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十一条明确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和管理”。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载入了宪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国第一部体现私有制企业的法律诞生。从上述法律、法规不难看出,个体私营经济在法律中的整体地位,已经由个私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补充”上升为“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承认的个私经济的存在形态,也由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展到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态。私营企业中的工会组织,私营企业协会、私营企业中的党组织等,也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发展到在法律、法规中有了明确规定的过程。可见,民营经济在我国法律地位越来越明确、越来越重要,在法律上为民营经济定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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