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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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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相信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充分沟通和友好协商,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招商及营运管理等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合同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义乌小商品城

  项目地址:东路206号

  第二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招商代理、商业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合作期限

  1.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合作期限结束时,双方可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协议。

  第四条:委托项目招商租赁政策

  本合同项目商业运作管理及相关招商租赁政策,包括租金、租期等,均由甲方确定,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制订相关租赁政策,报甲方同意后予以执行,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有调整市场管理运作、招商政策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应分为项目招商代理和营运管理服务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项目招商代理

  1、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合适策略,以最有利的条件在短时间内,觅得最能适合市场定位要求的合适租户,包括招商推广,项目宣传及相应策略,最终使本项目取得良好的招商效果。

  2、工作内容

  乙方根据本项目的前期商业策划定位确定目标市场,制定策略,具体主持招商工作的进程。

  1、项目组进驻案场:乙方在开业前5天,向甲方提供该阶段服务项目专案组的成员名单,最低不少于3人进驻项目案场;

  2、6月底完善招商组织架构及人员培训,招商工作全面启动;

  3、8月份完成第一次签约,去化余铺的20%;

  4、10月份完成第二次签约,去化余铺的20%;

  (二)第二阶段:营运管理服务阶段

  由双方共同组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在保证项目正常运营管理费用的前提下,由乙方负责整体运营管理,乙方有权对各职能部门除副总以下人事任免权(不包含财务部门人员),并且有5000元以内的财务审批权。

  1、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组织、深入有效开展培训工作,建立高效运作的管理公司运营团队,全面负责本项目开业后的经营管理,形成优质经营,管理服务品牌形象。

  2、工作内容

  ① 商户档案管理

  ② 商业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

  ③ 完善商业经营的各项流程

  ④ 代办服务:工商税务等证照的办理

  ⑤ 特约服务:退换货、投诉等售后服务管理

  ⑥ 租金等费用收缴

  ⑦ 配合甲方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须根据本协议之第八条向乙方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策划推广工作;

  3.甲方应在乙方制定的时间内提供乙方招商推广及市场运作期间的相关活动策划方案,提报乙方确认并实施;

  4.甲方应根据双方确定的工作计划予以及时的确认、建议、补充等反馈意见,确保项目工作的顺利推进;

  5.本协议有效期内,除乙方及甲方附属机构外,甲方不再委托其他单位从事本项目商业运作、管理、招商工作;

  6.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在岳阳华瑞义乌小商品城项目的招商及运营办公场所并承担招商期间宣传推广相关费用及招待费、人力物力成本等相关费用;

  7.甲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十日内与已方交接并提供有利于后期招商的全部资源;

  8、甲方负责与乙方招商客户签订合约等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

  9、甲方负责统一收取招商客户交纳的订金(定金)、押金及租金等款项。乙方不得向招商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乙方责任及权利

  1.乙方负责该项目招商过程中的各项日常招商、管理及后期营运管理工作;

  2.乙方的项目负责人根据甲方的要求参加甲方召开的项目沟通会议;

  3.乙方须根据项目招商需要,充分发挥乙方的专业能力和资源,积极执行双方确认的工作计划,按时实现双方确认的项目招商计划目标;

  4.乙方根据本协议之第八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服务费用;

  5.乙方所成立的项目工作组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办公费用等由均由甲方承担;

  6.乙方应在项目范围内进行服务工作,不得以违反商业道德与欺诈、瞒骗的行为从事商业活动,不得违背甲方意愿做任何有损甲方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否则所造成甲方之损失或法律纠纷由乙方全部负责;

  7.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要求和相关工作进度表或甲方调整后的进度要求分阶段完成甲方委托的各有关具体工作,并应积极处理甲方交办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在约定时间内按计划完成招商任务;

  8.未经甲方书面承诺,乙方对社会和客户承诺的事项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服务费用

  (一)总经理1人:年薪30万元(税后),月基本工资2万元,扣留20%作为绩效工资,余下部分年终结合绩效考核结算;

  (二)副总经理1人:年薪20万(税后),月基本工资1.5万元,扣留20%作为绩效工资,余下部分年终结合绩效考核结算;

  (三)招商经理2人:月基本工资6000元,扣留20%作为绩效工资,年终结合绩效考核结算;

  (四)其他奖励

  1、招商代理佣金1600元∕铺,每次月5号前支付上月代理佣金,甲方以现金形式或支票形式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2、完成市场招商进驻80%,达到正常运作,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待市场招商进驻95%且正常运作情况下,视为全部完成招商计划,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九条:业绩目标与业绩确认

  1、业绩目标是在接管市场后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市场招商任务及各项工作调整、保证市场整体健康有序经营。

  2、业绩目标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余铺招商进驻。业绩确认:以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为准,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或租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的解除

  1、因一方未遵守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则在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2、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乙方将按照当期应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同时,乙方在上述款项结算后方才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若因甲方延期付款导致乙方延迟完成工作,将视为甲方之责任;

  3、如因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需求的文件资料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4、协议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约;

  5、合同期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损害甲方商誉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赔偿甲方受到的实际损失;

  6、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的,经甲方通知限期改正或履行,而期满仍未改正或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合同期内,如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发布或执行违背甲方意愿的宣传和各类公关活动,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视实际情况向甲方赔偿经济、名誉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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