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已逐步提上各级税务部门的重要议程。注重“维权”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成果在税收工作方面的重要体现,又是各级税务部门更新税收理念、转变机关职能、推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完善“维权”措施,创新“维权”思路,值得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索,以期为构建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本质和内涵
“维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所有民主国家无不把法律援助或法律救济视为依法行政的必要内容。究其理论依据,权利源自法律的公平,既然公民有依法履行义务的责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国家就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权”源自法律的正义,现代法学都把人的基本权利列入必须受到保护的范围,即使对犯罪获刑的人,除处以极刑者外也要保护其生存权、名誉权等基本权利。现代法律的公平正义与古代法律的护官压民形成强烈的反差,这与西方国家的“人权天授”一说可能有一定关系。但在实质上,它是人是国家的主体、是社会进步的动力这一客观事实在现代法律价值中的一种体现。公平与正义,也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件。我国古代哲人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均”、“小惠未遍民弗服也”的主张和对见利忘义的批判,就是把公平和正义看做是国泰民安的基础。
“维权”用到税收领域,又被赋予了独特的含义。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国家行使职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亦就是说课税的前提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虽然这一观点只是理论上的假设,实际上“维权”并不受被维护人是否已履行法律义务的约束,而且它与政治学上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组织,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而无私奉献的定义也有一定差异,但是“税收交换说”易于被社会所理解、所接受,也有利于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树立“纳税人养活了我们”的观念,所以在实践中仍有一定的意义和作用。
综上所述,可见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纳税人权利包括公民的所有权利,当然也包括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管理和税收使用等方面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而狭义上的纳税人权利,仅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应享受的权利。目前,这些权利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法》的相关条款之中,虽然尚不够完善,但对明确基层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并指导其增强“维权”意识、完善“维权”措施已经起到了指令性的作用。本文着重从维护狭义上的纳税人权利的角度作一些具体探讨。
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维权”不仅是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而且对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进而以和谐税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维权”是实现税收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税收的公平正义,在经济上的体现是税负公平合理、执法公正廉明,杜绝“人情税”、“关系税”、“态度税”;在政治上的体现是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纳税人充分享有法定的权利。基层税务机关虽然无权在税收立法、司法等方面“维权”,却能够在公正、公平、公开执法和在纳税服务中充分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等方面履行“维权”责任。当然,基层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调研,分析税收政策法规的实施效应,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上反馈,为有权机关提供决策参考,从而全面促进和谐税收建设。
2.“维权”是实现征纳和谐的必要措施。过去,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我们着重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把纳税视为一种“天经地义”的义务,而忽视了维护纳税人的权利。这种情况目前虽有很大好转,但税务机关凭借执法者的优势地位,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侵犯纳税人权益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使和谐税收建设出现了不协调的“音符”。只有把“维权”提升到法律和道义的高度加以认识,并切实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征纳关系和谐融洽。
3.“维权”是落实税收核心价值观的必然选择。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核心价值理念。税务机关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要打破“官本位”、约束“官权力”、遏制“官利益”(如权力寻租、以税谋私),以依法诚信征税引导依法诚信纳税,以良好的形象赢得全社会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实现好税收的核心价值。
4.“维权”是推动税收管理创新的强大动力。税务机关增强“维权”意识,必然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教育,提高税务队伍的职业操守和依法行政能力,同时还要注重改进征管制度,精简业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加强宣传辅导,降低税收成本,使纳税人能够享受到顾客般的待遇,方便快捷、心情舒畅地履行纳税义务。近几年来,各地税务部门实施征管流程再造,实现“网上办税”,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涉税事项“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等举措,就是在“维权”意识的带动下,运用科学先进的理念创新税收管理的有力佐证。
三、创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既然“维权”事关征纳关系和谐,而征纳和谐又是和谐税收“四要素”——税收制度和谐、税收征纳和谐、税收使用和谐、税收协作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人奉行成本、风险成本,营造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和谐氛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就要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探索更加有效的“维权”新思路。
客观地说,近几年各地税务部门在依法“维权”方面采取了不少有力措施,如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涉税案件集体审议制、落实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开展税务代理以及加强行风廉政建设,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今后,只要完善“维权”立法,充实“维权”内容,建立完整的维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梳理已有的“维权”做法,增加“维权”新措施,建立有效的维护纳税人权利的制度体系,就能够把“维权”工作推向新的高度。值得探讨的是,目前“维权”工作基本上局限于税务部门的单方行为,并没有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这一方面不利于促进纳税人增强“维权”意识,扭转不懂“维权”、不会“维权”、不敢“维权”的倾向;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单方“维权”,在遇到需要正确处理任务与政策、执法与服务、监督与被监督等的关系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偏差,以牺牲纳税人权益保护税务机关权益。不但如此,税务机关单方“维权”,还会产生税务人员被动“维权”、消极“维权”乃至躲避“维权”的负面效应。
为此,**市地税局以纳税人的利益为重,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个大局,立足于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诚实守信、高效便民,倡导并牵头组建成立了准第三方性质的**市地方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所谓准第三方是依据中国的国情和税情,在初始阶段由税务机关承办并进行业务指导,而不是独立于税务机关之外,纯粹由社会各界和纳税人代表组成的社会性“维权”机构。具体做法是,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税务机关牵头,社会各有关方面参与,建立起以纳税人为主体的“维权”协会这一群众性社会团体。其成员既有税务机关和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代表,又有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人大、政协、工商联、行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律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社会团体代表,还吸收了大量办事公正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纳税人参加,搭建起一个征纳之间交流沟通的平台。其主要职责为:
——开展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辅导,既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又促进纳税人增强“维权”意识,并为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采取多种形式,收集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税收管理、纳税服务和税务行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评议整改结果。
——选派代表有重点地参与定期定额评议、纳税评估约谈、稽查案件审理以及税务听证、复议和诉讼前的调解等税收执法活动,参与协调化解征纳争议、争端,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参与对税务行政执法和行风廉政建设的社会性评议活动,促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有选择地开展税收政策法规实施效应调研活动,反映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为税收立法、司法提供决策参考。
——参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并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提出建议。
——完成税务机关委托交办的有关事项。
从其职责可以看出,这个准第三方“维权”组织,是征纳双方沟通交流的桥梁,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阵地,和谐税收同心共建的乐园。有了这样一个准第三方社会化的纳税人“维权”组织,可以预期在加强征纳双向交流,增进双方相互理解,落实税收政策法规,促进征纳关系和谐等方面必然会出现新气象,达到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