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行纪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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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物名│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价 款 │
│称 │││││││├────┬────┤
│││││││││单 价 │总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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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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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行纪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 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六条 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七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承担。
第八条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 。
第九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 。行纪人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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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行 纪 人│
│委托人(章): 住所: │ 行纪人(章): 住所: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
│开户银行: 账号: │ 开户银行: 账号: │
│税号: 邮政编码: │ 税号: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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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