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四、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五、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核实,查对患者。
六、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3天,一般应控制在一周以内,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
八、疾病证明书的领取与管理
(一)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榷疾病证明书》;换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龋
(二)已领取的疾病证明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病情分析:
疾病证明书是医生写的,要医务科盖印后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