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责任主体
乙方:责任单位、建设单位
丙方:监管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准确到位,确保专款专用,甲、乙、丙三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资金监管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项目概况
一、四至范围和涉及村队。
二、征地补偿资金。
第二条资金监管原则
一、设立专户。乙方分别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按照资金使用类项分别建立账目。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平公正。依照相关政策、法规使用征地补偿资金,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确保征地补偿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三条资金监管程序
一、甲、乙双方分别在丙方设立资金帐户。
二、乙方按照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向甲方申请资金,甲方填写《资金拨付审批单》并盖章签字(甲方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须提供丙方备案)。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审批手续将资金拨付到乙方在丙方设立的专户。资金拨付审核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遇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的,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三、在丙方支付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与拨付资金相关的票据、证明材料给甲方。由于特殊原因,乙方在上述时限内无法提供的,按照甲、乙双方具体协商的期限执行。
对于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甲、乙、丙三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四、丙方要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五、甲、乙、丙三方每季度核对资金使用账目。
第四条协议三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的审批工作。
2、指派人员对乙、丙双方资金的支付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的情况,要求乙、丙双方限期整改。
二、乙方责任
1、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保证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政策,给被征地村和农民的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支付给被征地村和农民的补偿安置等各项资金不被克扣、占用、挪用;维护该地区的和谐稳定。
2、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提供支付费用的票据、证明等相关材料,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丙方责任
1、负责资金的管理,在没有接到甲方的审批手续之前,不得支付任何资金,如果违反本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责任。
2、每月向甲方提供资金使用情况。
3、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丙三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任何乙方违反协议中的规定,需承担由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协议各方当事人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三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协议三方发生问题或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各方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完为止。
第九条其他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三方协商或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甲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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