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理(房屋代管)人:根据厦府[ ]地 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第号,厦国土房拆通[]号拆迁通告,乙方在 路 号梯的房屋(产权证号 ),因" "项目建设需要,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产权面积平方米(含住宅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面积 平方米),无产权面积 平方米,空地面积 平方米。住宅房屋实行 的补偿方式。按《规定》经评估,标准房市场价 元/平方米,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 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 元/平方米,补贴金额 元/平方米,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元/平方米。
1、货币补偿的产权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 元/平方米,按产权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 )。乙方要求单体评估,经 评估,评估单价 元/平方米,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 )。非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经委托 评估所评估,评估单价为 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 元。共计人民币: (¥ )。
2、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或经评估),单价为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
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安置户型为跃层套、三房二厅 套,三房一厅 套,二房二厅套,二房一厅套,一房一厅套,安置房地点、幢号、楼层: ,经评估安置房单价 元/平方米(含楼层调节价 元),安置房评估价人民币: (¥ )。
因安置房地点距被拆迁用地红线五公里以外,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安置房评估单价(不含层次调节价)的,同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后, 方按规定应补 方差价款人民币: (¥ );
3、因乙方房屋为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甲方应付给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重置价 元/平方米的15%给予补偿。计人民币: (¥ )。
上述条款合计, 方应付给 方共计人民币:(¥ )。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 )。
1、搬迁补助费:住宅产权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计人民币:(¥ );非住宅产权面积 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 (¥ );
3、有线电视、电话、电信宽带等各项补助费计人民币: (¥ );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 (¥ );
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 )。
三、综上所述, 方应付给方人民币: (¥)。(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规定》第49-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计人民币: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税费由拆迁人支付。
七、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八、补充条款:
九、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含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应承担的安置房产权办理义务),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壹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国土房产局壹份、拆迁实施单位贰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乙方代理(房屋代管)人(签章):
二○○ 年月日
注:受甲方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签章):
代表:
经办人: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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