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文】
今年5月,一职工被一家咖啡店招聘为服务员,当时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该职工腰曾经受过伤,入职两个月时,因为每天上班都要站着,结果腰病复发,为此休了一段时间的病假。上班后,经与公司协商,单位同意该离职,然后该职工去办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8月底,该职工给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投了简历,经过面试,对方决定聘她为行政文员,但他们要求该职工必须出示上一供职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否则不予聘用。她赶紧打电话给咖啡店经理,对方却一口回绝,表示公司从没先例给离职员工开离职证明。该职工又到店里找过经理两次,均遭拒绝。
【职工提问】
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和义务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你开具离职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该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