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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单独两孩”《再生育证》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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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彬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扣分细则 根据《彬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精神,结合彬县机关效能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机关效能考核实行扣分制。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从该单位当月机关效能考评基础分中扣除。(二级单位和主管单位挂钩,村组、社区、居委会与镇挂钩)。

  (一)纪律作风

  1、对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发现一次扣责任单位2分。

  2、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计划、总结、信息、统计数据等材料,发生一次,扣报送单位0.5分。

  3、上报材料及公文质量不高,不符合要求被退回或出现明显错误的,发生一次,扣报送单位0.5分。

  4、工作日(必要的公务活动除外)中餐饮酒,发现一人次扣单位1分。

  5、未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缺席会议或县上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的,发现一人次扣单位1分。

  6、对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决定事项、各类会议确定事项、工作安排、单位本职工作消极应付或未按要求办理的,发现一次扣单位1分。

  7、妨碍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行为,发现一次扣单位2分。

  8、对项目业主反映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答复的,发现一次扣单位1分。

  9、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背下级单位、投资客商、企业或服务对象意愿,直接或变相收费、摊派,或要求参加各类活动及社团组织的,发现一起扣相应责任单位2分。

  10、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向服务对象推销产品、介绍施工队伍、承揽工程的,发现一起扣相应责任单位2分。

  11、接受或者索要项目、企业或服务对象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或者违反规定接受其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发现一起扣相应责任单位2分。

  12、要求项目、企业或服务对象报销相关费用,无偿或者变相占用其财物的,发现一起扣相应责任单位2分。

  13、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推诿、刁难、不按规定要求办理的,发现一起扣相应责任单位1分。

  14、公车私用以及违反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维修、处置管理规定的,发现一起扣责任单位1分。

  15、违反公务接待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发现一起扣责任单位1分。

  16、违反规定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或者违反规定乱罚款的,发现一起扣相应责任单位2分。

  17、不按规定办理信访件或对政风行风热线及群众反映的问题、信访机关交办事项不及时处理或回复的,发现一起扣相应责任单位1分。

  18、未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而自行发放各类补贴、补助的,发现一起扣责任单位2分。

  19、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的,发现一起扣责任单位2分。

  20、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自行借调人员的,发现一起扣相应责任单位2分。

  (二)机关管理

  21、上班迟到、早退,发现一人次扣单位0.5分。

  22、上班时间玩游戏、看影视、观球赛、炒股、串岗聊天,发现一人次扣单位1分。

  2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或参与其他娱乐活动的,发现一人次扣单位2分。

  24、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未报告擅自外出的,发现一人次扣单位0.5分。

  25、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不节约用水用电的,发现一次扣单位1分。

  26、值班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不保持通讯畅通的,发现一次,扣值班人员所在单位1分。

  27、办公场所和工作单位环境脏乱差,发现一次扣单位1分。

  28、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要求着装的,发现一人次扣所在单位1分。

  29、违反《公务员法》规定对单位工作人员放长假、或对单位工作人员长期不上班不予处理的,发生一起,扣所在单位2分。

  30、出现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4分。

  31、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出现公共财物被盗、火灾等事故的,扣责任单位1分;造成严重损失的,扣责任单位4分。

  (三)产业发展

  32、对县委县政府决定实施征地拆迁且具备条件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交地任务影响项目建设的,分别扣相应部门和拆迁办各1分。下月仍未完成的,继续执行此规定。

  33、不按要求落实县政府与客商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具体事项的,每项扣责任单位1分。

  34、企业或项目业主对服务工作不满意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1分。

  35、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业主的举报、投诉处理不及时的,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1分。

  36、对其他单位依法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项,不履行法定义务办理的,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1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扣责任单位2分。

  37、对本辖区、本部门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处理不力的,扣失察单位4分。

  38、发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以罚代管,或以罚代刑的,扣责任单位4分。

  39、应当纳入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未经批准拒不纳入,或者不按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权,限时办结制落实不到位的,扣责任单位1分。

  40、未按《工程建设招标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违规进行招标、采购的,扣违规责任单位2分。

  41、违反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扣责任单位1分。

  42、不按规定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或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的,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1分。

  43、对举报、投诉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4分。

  (四)城市建设管理

  44、散布违背征地拆迁政策言论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发现一起扣所在单位1分。

  45、在征地拆迁中执行政策不严,优亲厚友,营私舞弊的,发现一起扣所在单位2分。

  46、参与或暗地策划、操纵、唆使群众阻挠项目征地拆迁的,发现一起扣所在单位2分。

  47、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不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发现一起扣监管单位1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扣发监管单位和建设责任部门各10分。

  48、未及时发现或制止违法建设的,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1分。

  49、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接到违法建设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的,发现一起扣相关管理部门各1分。

  50、在各级政府或有关工作部门组织的综合执法整治活动中,不参加或不按要求派人参加或者参加后不作为的,发现一起扣相应责任单位1分。

  51、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实施违法建设的;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相关拆违控违活动的,发现一起扣所在单位1分。

  52、运输车辆出现严重污染城区主干路面未及时处理的,发生一起扣监管部门和责任部门各1分。

  53、不按运输管理整治要求,认真开展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的,发生一起扣相关单位1分。

  54、交通运输中超员、超载、超限、私改车型的,发现一起扣相关单位1分。

  55、城市绿化、市政维修、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整治管理不到位的,发现一处扣责任单位0.1分。

  56、对出店经营,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以及违规户外广告管理不到位的,发现一处扣监管责任单位0.1分。

  57、对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破坏林业或林业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发现一处分别扣镇和林业部门各1分。

  58、“门前三包”管理不到位的,发现一处分别扣监管部门及当事单位各0.1分。

  (五)民生领域

  59、人民群众反映的社会民生问题,承办单位未及时或在规定时间回复或解决,发现一起扣承办单位1分;应该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扣承办单位2分。

  60、未按要求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的,扣责任单位2分。

  61、发生重大汛情、森林火灾或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处理不及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别扣相关责任单位各4分。

  62、监管不力,发生或出现煤矿安全事件、交通安全事故、旅游安全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停水、停电、停气等情况的,分别扣相关责任单位各4分。

  63、单位内部工程拖欠工人工资的,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1分;引发群众性事件的扣责任单位10分。

  64、人民群众到劳动部门反映的劳资纠纷诉求未及时处理的,分别扣劳动部门及责任单位各1分;引发群众性事件的扣责任单位10分。

  65、对企业员工工资拖欠问题未及时排查、督促解决的,发生一起分别扣劳动保障部门和责任单位各1分;引发群众性事件的扣责任单位10分。

  66、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反映的正当诉求,司法、民政、社保等部门应当办理或提供救助而未及时办理或提供救助的,扣责任单位1分。

  67、人民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扣环保部门1分;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扣环保部门6分;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再扣10分。

  68、在急难险重紧急集合及应急拉动演练中,少一人次扣所属单位1分;未按要求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及应急拉动演练任务,分别扣相关部门各2分。

  (六)社会管理

  69、出现社会稳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性事件,按照部门管理职能,主管部门未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信息的,发现一次扣主管单位1分。

  70、对社会稳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或不到现场处理的,扣责任单位4分。

  71、违反信访条规,发生非正常上访或群体上访,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到现场劝返处理的,扣责任单位或主管单位1分。

  72、因工作不力出现封堵大门、堵塞交通要道、阻挠施工等非正常访或集体访的,发生一起,扣公安局及责任单位各2分。

  73、赴市非正常上访的,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2分。

  74、赴省非正常上访的,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8分,扣信访局1分。

  75、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10分,扣信访局5分。

  76、对交办信访件未按期办结的,分别扣信访局和责任单位各2分。

  77、未按要求完成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建设、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等安排的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2分。

  78、承担省、市考核指标任务的单位完不成进度目标任务的扣2分,下月不能完成的继续扣分。

  79、未按要求做好社会矛盾联动化解信息平台登录上报工作,出现延时办理、红灯警告的,每项扣责任单位1分。

  80、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燃放管理规定的,发生一起扣公安局1分。

  81、社会治安管控不力被企业、项目业主及人民群众投诉的,扣公安局3分。

  82、学校违规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的,发现一次扣教育局1分。

  83、学校教师违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规定的,私自招生补课的,发现一次扣教育局1分。

  84、司法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不依法办案、不按程序办案或者违规办案,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1分。受到上级部门批评和追究的,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5分。造成办案安全事故的,扣办案单位10分。

  85、办案中不严格执法,不规范执法,工作中吃拿卡要,发生一起扣办案单位1分;造成办案安全事故的,扣办案单位10分。

  (七)党的建设

  86、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不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发现一次,扣单位2分。

  87、领导班子不团结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影响工作的,发生一次,扣所在单位1分。

  88、未按要求完成舆论宣传、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理论调研、文化体育等工作任务的,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1分。

  89、未按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的,发生一次,扣责任单位1分。

  90、未按要求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发现一起,扣责任单位1分。

  91、未按要求落实基层党建、创先争优、党员电化教育和干部培训以及其他党务工作任务的,发现一起,扣责任单位1分。

  92、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发现一起,扣责任单位4分。

  93、违反廉洁征兵相关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不好,预征对象不落实,报名应征进体检站人数及合格率达不到要求,每项分别扣县人武部和责任单位各1分;出现责任退兵,分别各扣4分。

  (八)违纪违法及通报事项

  94、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等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单位年终奖评选资格。

  95、被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通报批评的,发生一次扣单位6分。

  96、凡被县委县政府、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发生一次扣单位4分。

  97、凡被县委、县政府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县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发生一次扣单位2分。

  98、因工作不力被新闻媒体(含网站)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一次扣单位4分。

  99、工作人员被问责的,发生一次扣单位6分。

  100、其他违反效能建设事项,由考核办提出处理建议,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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