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严肃团纪,根据团章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团员的团纪处理要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严肃、慎重。
第三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团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二)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团籍。
(三)开除团籍是团内最高处分。团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团籍时,应当全面地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条 处分团员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团员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撤销团内职务,由团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批准。给予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团支部大会决定,总支复查,院团委批准。
(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经过察看期间实践和事实证明其已经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如果被处分团员仍坚持错误,已不够团员条件的,应由支部团员大会决定,开除其团籍,并由团总支签署意见,报院团委批准。
第五条 处分团员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一)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被处分团员本人参加讨论给其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允许其在会上为自己辩护。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并把处分决定交给受到处分者本人签署意见。
(二)上报处分团员的审批材料。审批材料包括所犯错误事实的证明材料、受处分人的检查、团支部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三)给团员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由团员所在团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团总支批准,处分结果报院团委备案。
(四)给团员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由院团委研究决定。
(五)凡涉及跨班、跨单位团员的处分问题,由团委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六)团员处分决定不予取消,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七)团员的处分决定统一由院团委行文。
(八)团员的处分决定,一律公布于众。
(九)处分决定经过批准生效后,由团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对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团委指定适当的干部同受处分者本人谈话,听取意见和申诉。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及行为者,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受到刑事处分,被判处徒刑的,一般给予开除团籍处分;被剥夺政权者,必须开除团籍。
(二)过失犯罪且过去一贯表现良好,又未被剥夺政权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一)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50元或50元以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团内严重警告、撤销团员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故意损坏公物者,除原价赔偿外,并处以所损坏公物原价的50%—200%的罚款。
(二)给予团内警告处分或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物50元以上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
第十条 肇事、提供凶器者: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的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发生口角,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致他人重伤者,分别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处分,
并负责赔偿医药费及营养费。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滋事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三)参与者
以“劝解”等名义参与肇事、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团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五)为他人闹事提供凶器或其他有关条件者:
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赌博者
(一)参与赌博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影响极坏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上以处分。
第十三条 团干部受留团察看以上处分者,团内职务随之取消。
第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未列出的受到校纪行政处分者:
(一)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行政记过处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团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三)受行政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五条 团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自行脱团处理:
(一)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的生活。
(二)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
(三)本人申请退团,帮助教育无效者。
(四)组织观念淡漠,经教育仍超过规定时间一年未注册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员证予以收回、注销、失效:
(一)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收回其团员证,等察看期满后承认并改正了错误者,恢复其团员权利,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
(二)受开除团籍处分者,收回团员证并注销。
(三)按第十五条规定,自行脱团者,团员证失效。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肇事且作伪证者。
(二)带赌赌博者或赌资累计50元以上者。
(三)受处分后两年内再犯或重犯者。
(四)在公共场所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极坏者。
(五)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六)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十八条 受团纪处分及院内通报批评者,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院团委。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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