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迁,大学也像社会一样,有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要经历很多在社会上才能发生的事情。有些同学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某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呢?
一、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
1、心理因素
(1)侥幸心理。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很少,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
(2)变态心理。变态心理亦称异常心理或病理心理,它是指人们的心理活动,包括思想、情感、行为、态度、个性心理特征等方面产生变态或接近变态,从而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活动异常(精神活动异常)。有些同学因受到刺激,致使其出现了异常的举动,从而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3)冲动心理。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大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造成伤害后又追悔不已。有些同学本来是没有什么伤害他人的想法的,但是经过别人的言语刺激或者行为挑衅,致使这些同学自我控制力下降,没有经得住刺激和挑衅,从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出现。
(4)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相当一部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低年级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2、个人意志力因素
有相当一部分参与到违法犯罪行为中的同学都不是自己主动提出要去做坏事的,很多时候都是出于面子的原因,兄弟情意不能不理。还有一些学生是经受不住名誉、金钱、地位等物质利益的诱惑,个人意志力薄弱,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思想道德因素
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犯罪是个人对法律的“挑战”,他们明知道法律的威慑力,却要挑战法律的权威,非要跟法律“一较高下”,校园里的“黑社会”、当大哥收小弟、知法犯法的情况屡见不鲜。一项调查表明:近几年,大学生犯罪已经占整个社会的17%。
4、对法律的认识水平
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贫乏,部分大学生对法律公平公正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这使得许多大学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从而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二)客观方面——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大学生平时接触得最多的就是书报杂志和网络。无论是哪一种媒介都充斥着暴力、、恐怖凶杀等内容,都在视觉上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的生活。大学生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环境对他们的影响不容忽视。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期,心理起伏比较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做事情欠缺考虑;加上大学生人生体验浅,而社会又极其复杂,因此没有正确的引导,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法制教育不能只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要更多地关注学生应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的培养。
二、如何提高法律意识
1、形成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提高法制观念的前提是形成法律意识,在头脑里要有法律意识的概念。大学生法律意识即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这种反应和体验是积极的,能动的。只有时刻紧绷遵纪守法这根线,才能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2、加强思想文化素质的培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同学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都有所改变;一些消极的政治观点、价值观念和思想以及腐朽的思想文化都通过各种渠道对大家的思想产生冲击和影响。但大学生的思想主流是积极的、健康向上的。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文化素质的培养,有助于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3、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
形式灵活的校园文化活动能极大地激发同学们的热情,学校组织通过积极向上的、有益身心健康的文艺、诗歌、文艺欣赏、体育、摄影、社交、郊游等各类型的活动,使学生能在主动参与、身临其境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和启迪,从活动中陶冶情操,使其身心得到健康的发展,有助于减少大学生犯罪行为的发生。
4、努力提高自我调解能力。
首先要稳定自己的情绪,保持清醒的头脑;其次,分析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要分析问题的正反两方面。最后,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发生。要努力培养大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让大学生能够正确地面对挫折失败的打击,具有较强的意志力和坚忍不拔的精神,对事情有积极乐观的态度,能够不断的发现自己心理上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自我教育的能力,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国犯罪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的调查。
作者简介
1.刘琰,女,1982年3月生,长春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现工作于长春建筑学院。
2.戴进,男,1981年8月生,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现工作于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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