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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汉堡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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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行政监督,首先要清楚的是监督是监督谁的,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其中从大方向来讲,如果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也就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我们把它视为是内部监督,如果监督主体是非行政机关,比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个政党,社会新闻媒体,这些主体监督行政机关的话,我们把它视为是外部监督,那内外部监督具体都有哪些内容呢?

  一、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分为日常监督、职能监督、主管监督。

  (一)一般监督

  1.日常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双向监督,包括自上而下,也包括自下而上两种形式。省政府可以对市政府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当然,市政府也可以对省政府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等。

  2.职能监督: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就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所进行的监督。例如财政部针对财产的使用情况对国务院各个部委所进行的监督。

  3.主管监督:上级职能工作部门对下级职能工作部门在主管的业务范围内所进行的监督。比如教育部对教育厅工作的监督。

  (二)专门监督

  专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的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专业性的监督。例如审计监督,原来还有监察监督,但是新成立的监察机关属于外部监督了。

  二、外部监督

  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1.立法监督:立法机关,也成为为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监督,在我国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所进行的监督。

  2.司法监督: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和司法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3.政党监督:各个政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比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巡视活动。

  4.监察监督: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5.社会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各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社会监督虽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批评、建议方式,很好的发挥行政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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