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是我国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形式,工程建设吸收了大量的劳动力,也就是大量的农民工,而工程的施工方一般是不合农民工签合同的,那么承包合同能确认为劳动关系吗,误认后有什么后果?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承包合同能确认为劳动关系吗
如果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那么,承包合同能确认为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虽然双方签订的是承包合同,但一旦双方产生争议,劳动者提出要确认劳动关系时,劳动仲裁委员会、等裁判机构一定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的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尤其是要根据以上的规定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审查,而不会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的名称进行裁判。在实践中,“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合同”的类似判决或者裁定有很多。
二、误认后的后果
对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签订以提供一定劳务为内容的协议,某些情况下确实很难界定究竟为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出现劳务关系劳动化的趋势,也就是说一旦产生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在按照本文所述的认定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进行考评后仍无法准确判定的,一般都会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所以涉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单位务必谨慎,通过分析双方各项具体的权利义务再决定签署何种性质的协议。目前实践中较为一致、争议较小的观点是: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在单位工作,双方之间可签订劳务协议,而不用签订劳动合同。
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其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类似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此类证据必须上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有证明证明效力。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特别是经济事务的合同时,一般都会有“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此时,如果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的话,那么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若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因为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第三方接触时,有时会在办理某些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比如说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票据时在各种存根处代表用人单位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也可以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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