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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电气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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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本着“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幼儿园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幼儿园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中的安全管理包括用电、保密、消防和防盗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二、综合科为单位办公区域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防范措施的制订、检查,各科室应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管理应遵循事前预防、谁使用谁负责、检查处理到位的原则。

四、 办公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用电法律法规,充电器严禁长时间插在电源上、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严禁明火;办公室内禁止吸烟。

五、 办公室内应加强用电管理,工作完毕关闭计算机、离开房间切断电源、养成随手关灯的好习惯。 一旦发现电器或线路故障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觉遵守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变用电线路。

六、办公大楼内消防器材固定存放位置,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物业负责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楼道、消防器材、配电柜等周围不准堆放物品。

七、定期进行消防、保密、治安等安全教育,开展消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杜绝麻痹思想。

八、办公室、网络室的相关资料分类整齐,涉密资料要特别存放,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进出要随手关门,办公电脑要设立二级保护密码。

九、每天下班前要检查办公室、网络室的安全情况,关闭所有应该关闭的开关、门窗方可离开。

通防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等技术组织、管理工作。

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矿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3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

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续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

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组织开展“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9条 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

第10条 监督通防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

第12条 负责组织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

第13条 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16条 组织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

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

第18条 组织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

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阻力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20条负责编制本专业、分区域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灾害处理计划,负责职业健康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21条负责本专业各工种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标准岗位流程操作、业务素质提升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22条 组织通防专业范围内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负责煤矿通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3条 负责自救器的管理、检查,保证数量充足、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4条 通防办公室干部和员工必须尽职心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通防办公室责任人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对煤矿生产“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9条 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津、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风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未对自救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的,负直接责任。

第4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办公室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财务处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 安装防盗门窗,使用公安指定的合格保险柜,做到撬不开,搬不走。下班离室前必须关锁好保险柜和防盗门。保险柜的钥匙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2. 财务人员到银行取送现金或有价证券时,必须专车接送并有保卫人员押运,中途不得到其他场所逗留,无关人员不得跟车同行。

3. 现金存放过夜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将超限额现金存入银行,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存入财会室保险柜内过夜。

4. 加强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坚持检查复核制度。印鉴、票据必须妥善保管,支票、汇票不得预留印章。

5. 除与财务部门联系业务工作外,其他人员无特殊原因禁止进入财务部门柜台内操作室,一切财务手续均在柜台外办理。

6. 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固定存放位置,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专人管理,定期巡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7. 定期为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设防火、灭火自救知识培训,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工作人员能正确使用灭火设备。

8. 办公室内禁止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

9. 工作完毕关闭计算机、离开房间切断电源、随手关灯。

10. 一旦发现电器或线路故障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变用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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