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以下协议的各项条款。
协议内容如下:
一、 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大沙业务,以新郑和谐涂料有限公司(付东顺)和罗山莽张镇顺发沙业(钟在福)签订的协议的延续与承接。对外以新郑和谐涂料有限公司名义经营管理。本次大沙经营管理系统统一由甲方付东顺全权负责,乙方杨新立负责财务的收入与支出,其他人员协助付东顺管理经营大沙业务。
双方经营大沙业务共需投资人民币陆百万元整(600万元),甲方投资300万元,乙方投资300万元。
二、 经营大沙业务需购买以下设备:大型运输车15台,50载重机一部,上海大众(普通桑塔纳)1台,皮卡车2台。
三、 双方占有股份并按照股份分红,甲方占经营合作项目总股份的50%,同时享受利润分红的50%,乙方占经营合作项目总股份的50%,同时享受利润分红的50%。
四、 双方合作经营协议暂定期限为三年,双方经营终止时,所有合作项目投资的固定资产分配为:甲方占50%,乙方占50%。
五、 从正式经营开始起,暂不分红,盈利部分用于偿还车辆按揭款和四方投资款。在前期投资款和车辆购置款还清后,双方按月按比例分红。
本次经营为独立经营业务,与各合伙人其他业务的债权债务无关,资金专款专用。
六、 联合经营大沙项目部机构组织、人员定额及工资为:项目部管理人员4名,项目部业务管理人员2名,勤杂人员2名,大车司机22名,小车司机2名,装载机司机1名,工资按商定额为准。
七、 四方的责任,甲方派业务负责人1名,负责运营方面的业务(如:负责车辆的运输安全、维修,司机的管理,负责协调地方上的业务关系,负责解决车辆运营线的相关事宜等),同时甲方派财务会计人员1名,负责项目部的财务收支及记账。乙方派项目负责人1名,负责项目部的后勤运营管理,收沙以及日常生活的维持,同时派财务出纳1名,负责现金的收入与支出。甲方负责沙场的经营和地方的协调,并且负责监督每月的经济收入和支出,以及分红。
八、 以上所有管理人员工资、管理人员的任用、管理人员的分工与调整,都由甲乙双方合作人共同协商决定。
九、 以上各条款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书上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或终止协议的执行。违约方要承担违约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 四方在合作经营中如出现联合经营协议书中没有涉及到的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即可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