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对于所有已建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的要求,以及市环保局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企业环境风险隐患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范围内重点企业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开展企业环境隐患自查和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档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这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企业范围包括:年12月31日前审批并投入生产的化工石化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石油加工、炼焦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二、工业滤布自查时间
年11月5日——11月12日。
三、自查内容
本次企业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工作主要包括:
1、企业环境审批、验收、环境风险评价执行情况;
2、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产品、排放主要污染物、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储存、处置等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
3、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四、自查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本企业专业人员,按照要求认真、彻底的排查企业各个环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切实做到不走过场、不留隐患。
(二)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认真填写《企业环境隐患自查报告表》,滤布确保内容详实,不落不漏。
(三)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包括《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环境风险关键部位照片等,并于年11月12日前报送市环保局房间。
(四)对照排查出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组织专业人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整改,切实将环境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责任追究
我局专门成立了企业环境风险隐患自查与建立风险源档案工作小组。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自查与建立风险源档案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工作、不及时报送《企业环境隐患自查报告表》、不认真整改存在环境隐患问题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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