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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2013年博士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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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大学2013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1

  辽宁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经政治审查合格者;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获国外学历学位者,报名前应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3.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是国民教育序列硕士研究生,且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4.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并达到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普通高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提供的12门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成绩及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6.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二、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网上报名:

  时间为2012年12月1~30日,网上报名时间及网址详见辽宁大学研究生院网站通知。所有报名者必须先网上报名,再现场确认。现场确认不接受未进行网上报名者。

  3.现场确认:

  时间为2012年12月3~9日和2012年12月20~30日(周六、周日不接受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地点为:辽宁大学崇山校区博远楼108室。

  现场确认需提交材料:二代居民身份证、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应届硕士毕业生凭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具的获得硕士学位时间证明和介绍信报名。报名时应缴纳报名及考务费,并提交1寸近期免冠同版照片3张。

  现场确认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报考攻读辽宁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辽宁大学博士生入学考试报名信息简表(网报成功后在报名网站下载);

  (3)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4)已获硕士学位人员提供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和答辩评议书的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所在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开具的获得硕士学位时间证明和介绍信;

  (5)政治审查表;

  (6)两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书;

  (7)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格检查表(体检表可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

  以上第(1)、(3)、(4)、(5)项须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否则无效。考生须用钢笔认真填写报名登记表,不要空项。

  4.辽宁省外考生无法按时进行现场确认的,请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报名材料邮寄至辽宁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并于2013年3月11~13日进行补确认。

  在原工作单位保留工资及人事关系的考生者按定向(或委托培养)报考。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考生录取前应与我校及工作单位签订定向(或委培)协议。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不能复试、调档或无法录取的,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5.准考证打印:2013年3月10~17日,考生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1.初试时间

  2013年3月16~17日。

  2.初试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免考)、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3.复试为综合考试,一般在初试后的一周内进行。复试工作由报考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主要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科学研究作风、创新意识、综合运用理论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包括笔试、面试、外语听力、口语等。复试时请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复印件和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两篇与硕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原件。

  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时还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具体考试科目由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制定。

  四、录取

  学校根据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及录取类别。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

  1.非定向和自筹经费考生须将人事档案及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2.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考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毕业后须回原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单位工作。上述考生须在复试通过后与我校签订培养协议。

  3.我校招收的博士生,学制为脱产(非定向和自筹考生)学习不少于3年,在职(定向和委托培养考生)学习不少于4年。

  五、其它说明

  1.从2013年起,我校博士入学考试中的外语科目将开始采用标准化试卷进行考试。具体要求见辽宁大学研究生院网站相关公告。

  2.考生可登录辽宁大学研究生院网站查询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导师情况,网址:http://grs.lnu.edu.cn。

  3.考生来函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6号,辽宁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110036),联系电话:024-62202349,传真:024-62202715。

  六、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具体招生人数将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

  七、本简章中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相冲突,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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