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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成考民法选择题强化练习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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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成考《民法》练习题及答案第六章1

  一、选择题

  1.按照《民法通则》,授权书授权不明的()

  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由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D.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下列不属于代理权滥用的内容是()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D.超越代理仅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3.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后,代理关系()

  A.从追认时起生效

  B.仍然无效

  C.经相对人同意后生效

  D.自始有效

  4.甲为乙的代理人,在代理购买房屋过程中,与第三人丙串通,使乙多支付3000元,甲、丙各分得1500元。丙()

  A.不负民事责任

  B.负次要民事责任

  C.与甲负连带责任

  D.负完全责任

  5.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追认后,该代理关系则()

  A.从追认时起生效

  B.仍无效

  C.经第三人同意后生效

  D.自始有效

  6.复代理的目的是为了()

  A.被代理人利益

  B.代理人利益

  C.第三人利益

  D.当事人的共同利益

  7.周某有一辆卡车待售,某乙向周某声称他可以代某甲赊购,周某不放心,托人询问某甲,某甲未否认。后来,某甲不付欠款,发生纠纷,周某欲起诉()

  A.应当以某乙为被告

  B.应当以某甲为被告

  C.应当某乙、某甲为被告

  D.与乙无关

  8.甲委托乙代买一筐荔枝,乙见南方荔枝价廉物美,想到甲特别喜欢吃,特意多买了一筐,此行为属于()

  A.无权代理

  B.有权代理

  C.滥用代理权

  D.越权代理

  9.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的民事行为,其后果是()

  A.代理人告知被代理人后,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

  B.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

  C.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只能由代理人自己负责

  10.雇佣合同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关系,因此()

  A.受雇人依雇佣关系当然有代理权

  B.雇佣人在雇佣关系中必然对受雇人授权

  C.雇佣人不必另外向受雇人授权

  D.雇佣人可以在雇佣合同中授权或不授权

  二、简答题

  1.简答代理与居间、行纪的区别。

  2.简述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3.简答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论述题

  试论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题

  甲欲出售自己的一间平房,邻居乙得知此事后,就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甲的一问平房出卖给丙。后甲、丙相遇,甲表示并未授权给乙而且对该买卖合同不予追认,丙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问:乙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D 2.D 3.D 4.C 5.D

  6.A 7.B 8.D 9.B 10.D

  二、简答题

  1.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本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本人的行为。

  居间。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居间人在我国解放前称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词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它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居问人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仅仅是在双方之问斡旋,促成合同订立。

  行纪也是一种合同,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并收取报酬。它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问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作为行纪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依法经核准登记。如信托商店、我国的外贸代理等。

  2.(1)因委托书授权不明发生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因滥用代理权发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因无权代理发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因代理事项违法发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同有权代理一样,在第三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行为人和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担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第三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有效,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所实施的行为,从而使代理无效。

  三、论述题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代理关系的全部表面特征,惟独缺乏代理权。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民事行为及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属于一种效力未定的民事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以后,被代理人可予以追认,从而使无权代理因代理权的欠缺得到补救转化为有效代理,这样无权代理行为具有与正常的代理行为同等的法律效力。当然,被代理人也有权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承认。但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后仍不作出是否追认的表示,视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三人应将无权代理人进行无权代理行为的基本情况告知本人,并催请他在一定的合理期间内明确答复。如在第三人提出的合理期间内本人无追认或拒绝承认的表示的,视为追认,当然在本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以前,第三人对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但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即明知对方无代理权时,不享有撤销权。

  无权代理行为,如没有被代理人的追认或视为追认的意思表示,即为无效的代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权代理人府按照无效民事行为的有关规定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最重要的要件,第一,是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第二,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无过失。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后,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表见代理行为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四、案例分析题

  乙的行为属无权代理。因甲不予追认,故该代理行为自始不能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对甲无任何约束力。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乙承担,若因此给善意第三人丙造成损害的,也应由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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