奁产:女性拥有财产继承权许多人都以为宋朝是女性社会地位开始下降的时代,但考察历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绝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低,甚至可能在历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们可以列举出一些指标来衡量、评判,比如女性的财产权、离婚的权利、改嫁的权利等等。宋代女性有没有财产继承权与财产处分权?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有的。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当时的风俗与法律的规定,要分给女儿一部分财产,“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这部分财产,通常叫作“奁产”,即以办嫁妆名义给予的财产。女儿所得的奁产,一般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为法律与习惯法明确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甚至出现了女子为争家产将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宋)刘清之编纂:《戒子通录》卷五)]。
宋代有这样的风俗:两个家庭结成姻亲,在议婚、定亲的阶段,女方要给男方送“定帖”,除了写明出嫁的是第几个女儿,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还要“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山园等”,此处具列的就是随嫁的奁产。富贵人家的奁产是非常惊人的,如理宗朝时,一位姓郑的太师给女儿的奁产是“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明)叶盛:《水东日记》卷八];有个叫作虞艾的人,“娶陈氏,得妻家标拨田一百二十种,与之随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比较常见的奁产应该是十亩田上下。
奁产随出嫁的女子带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即法律规定,女子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其实并不归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产时,奁产不可分。实际上,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来奉献给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奁产,往往会被当时的风俗所鄙视。
以后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宋人袁采观察到,丈夫“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宋)袁采:《袁氏世范》]。意思是说,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为不愿意以后分家时被兄弟分去财产,便以妻子的名义添置产业,后来不幸去世了,妻子以这些产业是她所有为由,在改嫁时全都带走了。袁采讲这一社会现象,是为了忠告家人,千万不可干借妻名置产的蠢事。不过袁采的话恰好从侧面证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权利带走属于她所有的财产的。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女性的这一权利。一旦发生奁产纠纷闹上法庭时,以前定亲时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来作为主张财产权的证明,这有点像现代的“婚前财产公证”。
宋朝女性的地位:不仅可以主动离婚,还能自由改嫁">宋代苏汉臣《妆靓仕女图》
宋朝之后,女子就丧失了这种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了。元代《通制条格》收录的一条法令说:“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明律和清律都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和离:妇女有主动离婚权利如果我们以为古代只有丈夫单方面的“休妻”,而没有双方都同意的离婚,那就想错了。古代也有离婚,法律上叫作“和离”。在宋代,和离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诉讼也不鲜见,以致宋人应俊感慨:“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宋)应俊:《琴堂谕俗编》]来看几则宋代的离婚案例:庞元英《谈薮》记载:“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说的是,厉氏原来嫁与曹秀才,但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所以离了婚,改嫁给一位曹姓侍郎。显然,当时的女性并不会因为离异而受歧视。
李廌《师友谈记》记载:“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这个章元弼是苏东坡的超级粉丝,对苏东坡的作品爱不释手,结果冷落了美丽的娇妻。本来章元弼就长得丑,已经让妻子陈氏很不满意,现在陈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离婚。
王明清《玉照新志》记载:“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窭之甚。妻弃去适他人。”这是妻子嫌弃丈夫落魄、贫穷而主动离婚。
清人陆蓥《问花楼词话》记载:“王彦龄,元佑副枢之弟,官太原……后以醉骂妇翁,与妇离婚。”王彦龄是北宋元佑朝枢密副使的弟弟,本人也是一名官员,却因为有一次喝醉了叫骂岳父,结果妻子跟他离了婚。
洪迈《夷坚志》记载:唐州有个叫王八郞的富商,在外面包了个二奶,嫌弃结发妻子。妻子“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资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妻子拉着丈夫到公堂闹离婚,法官准离,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产,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妇女主诉离婚的部分权利,如“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二],意思是说,丈夫若没有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离婚;“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利离婚;“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宋)谢深甫监修:《庆元条法事类》],妻子被夫家亲属性侵犯,也有权利提出离婚。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对女性离婚权的承认。
宋朝女性的地位:不仅可以主动离婚,还能自由改嫁">宋墓“开芳宴”壁画中的宋代夫妻不过古代毕竟是男权社会,离婚需要丈夫写一道“放妻书”,作为法律上的凭证。唐宋时代的“放妻书”写得非常温文尔雅,来看一道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这不是某一个读书人写的“放妻书”,而是流行于敦煌一带民间通用的“放妻书”样本。夫妻好聚好散,相离不出恶声,正是文明的表现。
改嫁:“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并非针对庶民北宋理学家程颐说过一句话:“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宋)朱熹编:《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二]许多人据此认为程朱理学压制女性改嫁的权利,进而推导出宋代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结论。这里存在多重误解。
程颐本人并不反对妇女再适,《河南程氏遗书》有段记录:“或曰:古语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曰:是也。”程颐有一个侄女成了寡妇,程父帮她再嫁。程颐因此盛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朱熹也不反对女子再嫁,他在《答李敬子余国秀》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究程氏本意,“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并非对庶民的要求,而是强调士大夫的气节。这一点清代的徐继畲看出来了:“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程颐)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清)徐继畲:《书王印川广文诗注后》]事实上,两宋时期,从士大夫家庭到百姓人家,妇女改嫁的事件俯拾皆是,甚至皇帝的妃子也有改嫁的,如宋光宗有个姓张的贵妃就“出嫁于民间”。宋史学者张邦炜先生说:“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极多”;“宋代对于妇女改嫁绝非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愈来愈小,越放越宽。”
张先生通过对南宋人洪迈《夷坚志》所记事例的统计,结果发现:“单单一部《夷坚志》中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竟达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这虽属管中窥豹,但由此亦可想见其时社会风尚之一斑。”“改嫁时间可考者凡四十一例,其中属于北宋的仅四例而已,属于南宋的多达三十七例。”[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宋代的社会风气并不以再嫁为耻,对再嫁妇女也绝无歧视之意,范仲淹订立的《义庄规矩》规定:“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宋)范仲淹:《范文正公集》附录]对再嫁女子的资助优于男子再娶。北宋河间府的风俗,对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贫穷不能终志,多劝其改节”,并无什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观念。宋人丘濬《孙氏记》写到一位年轻女性孙氏,初嫁一轻狂少年,再嫁老秀才张复,三嫁官员周默。三嫁的经历并没有影响她受封为命妇。丘濬评价说:“妇人女子有节义,皆可记也。如孙氏,近世亦稀有也。为妇则壁立不可乱,俾夫能改过立世,终为命妇也,宜也。”
即使是皇室,对改嫁的女性也并无歧视。四川妇人刘娥,原是银匠龚美之妻,“美携以入京,既而家贫,欲更嫁之”。那刘娥改嫁给谁了?襄王赵元侃。后元侃当上皇帝,是为宋真宗,刘氏则册封为皇后。[(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六]宋仁宗皇后曹氏也是改嫁女,原嫁与李家,但新婚之夜丈夫逃婚,“曹氏复归,后曹氏选纳为后,慈圣光献是也”[(宋)王巩:《甲申杂记》] 。
宋朝的法律也没有任何压制女性改嫁权利的条文,只是禁止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这些行为在任何时代都是应该予以限制的。南宋末,有一个叫阿区的妇女,在丈夫李孝标去世后,先后改嫁李从龙、梁肃。李孝标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审判这个案子的法官叫胡颖,是一位理学家,他虽认为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但也承认“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自择”,这是阿区的合法权利。最后胡频维护了阿区改嫁的自由,并斥责诬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宋朝女性的地位:不仅可以主动离婚,还能自由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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