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年7月,上海股市因橡胶股票狂泻而濒临毁灭。此次风潮迅速波及富庶的江浙地区以及长江流域、东南沿海的大城市,中国工商业遭受重创,清末新政的成果毁于一旦。粗略统计,华商在上海和伦敦两地股市损失的资金在4000万至4500万两白银之间,而当时清政府的可支配财政收入不过1亿两左右。如此巨款的外流,让清政府入不敷出的财政状况雪上加霜。清政府于次年将商办铁路“收归国有”,以路权为抵押向列强借款,导致了辛亥革命的爆发。辛亥革命敲响了清政府的丧钟,而橡胶股票风潮则为清政府的崩溃埋下了伏笔。
橡胶股票行情上涨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汽车业的大发展,橡胶的需求量急剧增加。同时橡胶也成为众多工业产品的新兴材料,十分热门。汽车、三轮车、人力车都换上了橡胶轮胎,上海人在布鞋、皮鞋外套一双胶鞋,称“套鞋”,再穿上橡皮雨衣,暴雨天也可照常出门。其它各种橡胶(当时上海人称橡胶为橡皮)制品更是不计其数。1908年,英国进口橡胶总额达84万英镑,次年增加到141万英镑,美国1908年进口橡胶5700万美元,次年增加到7000万美元。受到生长周期、气候、土壤等因素的制约,橡胶的生产规模在短期内无法扩大,注定了在一定时期内橡胶价格将持续走高。伦敦市场上的橡胶价格,1908年每磅2先令,1909年底猛涨到每磅10先令,1910年4月达到最高峰,每磅12先令5便士。伦敦的橡胶股票也随之水涨船高。一家新成立的橡胶公司发行100万英镑的股票,半小时就被抢购一空;另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初每股10镑,发行不久后就涨到每股180镑。
国际金融资本纷纷在适合橡胶生长的南洋地区设立橡胶公司,而总部则设在上海,便于从这个远东最大的金融中心融资。据《泰晤士报》估计,从1909年底到1910年初的几个月里,南洋地区新成立的橡胶公司有122家,至少有40家总部设在上海。这些公司有些刚刚买地,有些已经把橡胶树苗种下去了,也有很多是皮包公司。
总部设立在上海的橡胶公司纷纷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大肆招徕资金。受到国际金融投机风潮的影响,上海的橡胶股票也大受欢迎。一家叫做“地傍橡胶树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股票交易所的开盘价为每股25两白银,一个多月后涨至50两白银。
上海富有的华人和外国人,唯恐失去大好的发财机会,纷纷抢购橡胶股票。上海租界会审公廨(租界法院)大审官关絅之先生说:“1910年,上海市面上出现了一种橡皮股票,没多时,有钱人竞相购买,一些公馆太太小姐换首饰,卖钻戒,转买股票,如痴如狂。有了钱,还要四面八方托人,始能买到股票。我因做会审官多年,认得洋人,费了许多力,才买到若干股。买进时30两银子一股,买进后股票天天涨,最高涨到每股90多两。许多外国人知道我有股票,拿着支票簿,盯到门口,只要我肯卖,马上签字。”
抢购狂潮让很多人一夜暴富,更加激起了人们的投机欲望,以至于股票的实际价格超过票面价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祥茂洋行的刀米仁股票实收银8两,市价66两。牌子老、名声大的公司随心所欲地哄抬股价。蓝格志公司的股价竟然超过票面二十七八倍,高达1500余两,票面仅100两银的汇通洋行薛纳王股票涨到一千五六百两。
据上海商务总会估计,在橡胶股灾爆发之前,华人大约买了80%,在上海的外国人抢购了20%。很多华人不满足于在上海抢购,还调集资金到伦敦。华商在上海投入的资金约2600万至3000万两,在伦敦投入的资金约1400万两。结果上海这个远东最大的金融中心已经无资可融,市面上的流动资金,尤其是钱庄的流动资金,都被橡胶股票吸纳殆尽。
无所不用其极的欺诈手段
橡胶股票风潮是一场受国际金融形势影响,被某些外国冒险家恶意操控导致的悲剧。暴利让上海的投资者失去理智,中了圈套,外国银行和投机家则从中获利。
1903年,英国人麦边在上海设立蓝格志拓植公司,蓝格志是一个橡胶产地的名字。麦边号称他的公司经营橡胶种植园,开挖石油、煤炭,采伐木材。折腾了好几年都不见起色,因为他的公司纯粹是一个皮包公司。国际橡胶价格上涨之后,麦边意识到自己的机会来了。
这个家伙发动了广告攻势,花钱连篇累牍地请人在上海的中英文报纸上大肆吹嘘“橡胶时代”的到来。这些文章极具煽动性,一个劲地向人们灌输,橡胶在今后的生活中必不可少。蓝格志公司的商标长时间地占据了很多有影响的中外大报的头版。他的宣传攻势收到奇效,蓝格志公司的名气打出去了。为了进一步吸引上海的有钱人购买蓝格志股票,麦边人为地操纵股票的价格。他罗织同伙,抢购股票,等价格上涨之后,大笔抛出,再次以更高价格抢购,几个来回下来。蓝格志股票被越炒越高,一票难求。
这时麦边又像模像样地每周召开一次董事会,装模作样地拿出“从产地拍来的电报”,向董事们报告近期的橡胶产量。由于担心虚头太大,会被人识破,他又耍起了新花招,每3个月,就给购买蓝格志股票的“股东们”发一次红利,每股可拿到12两5钱银子。这样的红利,让购买者顾不上冷静地思考。于是面值约60两银子的股票很快突破1000两一股的大关,麦边迅速聚敛了大笔钱财。
其余橡胶公司也如法炮制,汇通洋行的韦推和嘉道理照法每个季度给股东发放红利,一股7两5钱银子。他们吹嘘的本领更高,声称自己经营的薛纳王公司出产的橡胶质量比蓝格志公司更好,吹到最后,竟然后来者居上,股价超过了蓝格志。
白克尔父子开设的祥茂洋行在股票发行前夕,先购买报纸版面,大肆吹嘘股票价廉利厚,开市当天,收买大批流氓到汇丰银行门口冒充顾客,抢购股票,“人声鼎沸,水泄不通,为了抢购股票,竟然还有人上演全武行,于是汇丰银行被迫关门,叫来巡捕,暂停营业。”祥茂洋行宣称,认股者意外踊跃,额定股本严重不足,只能酌情减少,认购不足百股者,可保留20%的股票,认购100至500股者,可保留10%的股票,余款退还。这样一来,他们的股票一上市就成了抢手货。
1910年3、4月间,上海橡胶股票的最高股价不断被刷新,不过现银交易已经为数不多,大多是空盘交易。麦边见股市泡沫即将破灭,就在7月间,卷起全部款项,人间蒸发了。
连锁危机
如果没有钱庄的介入,股票投机的失败,至多让部分上海富人破点财而已,不至于演化成一场波及全国的金融危机。
20世纪初的上海,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钱庄、银号、票号(以下统一称为钱庄)在上海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数量众多,其中以源丰润和义善源实力最为雄厚。它们是上海银钱业的领袖,与大清银行和交通银行同为维持清朝金融稳定的擎天之柱。不过相对于财大气粗的外国银行而言,起初本土钱庄的资本额相当有限,注册资本“无过五万,少则二万余”。本土钱庄主要是为中国企业和商人提供汇兑业务,并发行庄票,接收存款,发放贷款。上海钱庄发展之快,主要表现在业务量的增大上。1858年,上海只有8—10家规模稍大的钱庄,账面资金不过3万—5万两,可是到了1907年,单单福康钱庄吸纳的存款就有817069两。
钱庄介入橡胶股票投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情况比较普遍,钱庄向投机者提供贷款,除了信用贷款之外,他们还接受实物贷款,实际上是让投机者用已经购得的橡胶股票作抵押,获得新的贷款去购买新股票,只要橡胶股票价格不下滑,钱庄是不会亏本的,而且抵押的股票还在不断的升值。因此钱庄加快了向外国银行拆款的速度,外国银行乐享其成。在外国银行和上海钱庄强大的资金支持下,上海橡胶股票投机风潮愈演愈烈。
第二种情况是钱庄直接参与炒股。由于上海各橡胶公司发行的股票,主要通过洋行和外国银行销售,这些洋行的大买办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抢购。最着名的是正元钱庄的主人陈逸卿(茂和洋行、新旗昌洋行和利华银行的买办,自己开有庆余洋货号、正元钱庄,又在兆康钱庄参股)、兆康钱庄的主人戴嘉宝(德商裕兴洋行的买办)、谦余钱庄的主人陆达生。他们纠集在一起,先后发出庄票600万两,其中有359张远期庄票落在外国银行手里,总价值约140万两。陈逸卿、戴嘉宝还从花旗银行、华比银行和怡和洋行借得100万两巨款,存放于三家钱庄。他们仍嫌不够,又从素有往来的森源、元丰、会大、协丰、晋大等钱庄调剂头寸,森源是一家小钱庄,陈逸卿调走20880两庄票。这八家钱庄结合成一个超级橡胶股票投机集团。1910年6月,伦敦股市暴跌,上海橡胶股票随之狂跌。陈逸卿损失200余万两,戴嘉宝损失180余万两,陆达生损失120余万两。外国银行当即停止对正元集团拆款,并催要还款。7月21日,正元、谦余钱庄倒闭;22日,兆康、森源钱庄倒闭;23日,元丰倒闭;24日,会大、协丰、晋大倒闭。
功败垂成的救市
正当正元集团倒闭之时,上海道台蔡乃煌会同上海商务总会会长周金箴,乘专车紧急赴宁,面见两江总督张人骏、江苏巡抚程德全。张人骏转奏朝廷后,宣统皇帝于7月27日,批准向外国银行紧急借款。
20世纪初的上海,外国银行已呈现列强纷争的局面,汇丰、德华、麦加利、华俄道胜、横滨正金、东方汇理、花旗、荷兰、华比等9家外国银行控制了上海金融业。它们资本雄厚,吸纳了大批外国工厂、洋行的大宗存款,由于受到治外法权的保护,许多中国企业、商人和官僚也喜欢把资金存入外国银行,虽然外国银行的存款利率很低。
8月4日,蔡乃煌与9家外国银行签订“维持上海市面借款合同”,借款350万两白银,其中汇丰80万两、麦加里50万两、德华50万两、道胜40万两、正金30万两、东方汇理30万两、花旗30万两、荷兰25万两、华比15万两。与此同时,他还拨出上海官银300万两,存放于源丰润和义善源及其所属庄号,助其稳定市面。经过蔡乃煌的紧急处置,上海市面趋于平静。
实际上源丰润和义善源在正元倒闭风潮中也受到重创。与源丰润联号的德源钱庄损失约有200万两,以义善源为靠山的源利钱庄也损失巨大。这两家金融巨头凭借自身的实力和蔡乃煌的紧急援助,挺过了第一次冲击波。只要这两个巨头屹立不倒,上海市面就不会糜烂不堪。不过为了救助在正元风潮中亏空的同一系统的钱庄,它们已经虚弱不堪。
事情本该到此为止,可惜清政府官员的昏庸和内斗,葬送了来之不易的成功救市。到了9月份,清政府要偿还庚子赔款,按照惯例,上海应承担190万两。可是蔡乃煌把官银拿去救市,银库空了。鉴于上海市面仍未松弛,蔡乃煌请求从大清银行里拨付200万两,先垫上。
与蔡乃煌有隙的度支部左侍郎陈邦瑞乘机联合他的学生江苏巡抚程德全参劾蔡乃煌,说他以市面恐慌为借口,“恫吓朝廷”。清廷立即将蔡乃煌革职,并限令他在两个月内将经手款项结清。由于其经手的款项有625万两白银之多,大都存在源丰润和义善源,他再次致电军机处,要求宽限时日,再次申明万不可从源丰润等钱庄急提“沪关库款”。源丰润和义善源之所以称雄全国,是因为它们不依靠外国银行的拆款,它们获得了上海道官银的支持,上海官银约有十分之六存于源丰润系,十分之四存于义善源系。
军机处依然视为恫吓,严加申斥之外,限令他两个月交割完毕。蔡乃煌羞愤交加,只得向源丰润和义善源催要官款,一举提款200多万两。10月7日,外国银行突然宣布拒收21家上海钱庄的庄票。源丰润无法周转,于1910年10月8日宣告清理,亏欠公私款项达2000余万两。它分设在北京、天津、广州等地的17处分号也都同时告歇。源丰润倒台,导致上海大批钱庄倒闭,金融危机开始向全国蔓延。这是橡胶股票风潮的第二波。
源丰润倒台之后,度支部电令大清银行紧急调运100万两白银至上海。12月11日,清政府再次救市,由两江总督张人骏出面,向汇丰、东方汇理和德华三家银行借款300万两,年息7厘,期限6年,并且要以江苏盐厘担保。
义善源的大股东李经楚,是李鸿章的侄子,当时还担任邮传部右侍郎、交通银行总理(帮理是袁世凯的亲信梁士诒)。他以产业为抵押,从交通银行借款287万两,从全国各地分号紧急抽调资金,弥补了移交官款后的亏空,暂时保住了义善源。可是,1911年初,盛宣怀就任邮传部尚书,为了打击袁世凯安插在交通银行的梁士诒系的势力,他开始核查交通银行的账目。
李经楚见状,赶紧将义善源从交通银行中拆借的款项归还,导致上海义善源总号账面上只剩下现银7000两。3月20日,义善源总号经理丁维藩试图利用手中掌握的各企业的股票,向新任的上海道台刘燕冀借款10万两,被回绝。次日,义善源宣布倒闭,负债1400万两。维持上海市面的最后一根柱子垮了,上海金融业顿时崩溃,全国大恐慌随之发生,北至北京、营口,南至广州,西至汉口、重庆,全国各大工商业城市陷入一片恐慌之中。
第三波袭来,江浙地区所受冲击最大,南京、镇江、扬州、苏州、杭州、宁波等六大经济重镇倒闭了18家着名钱庄和票号,受它们的牵连,除苏州外,上述五大城市的民族资本金融机构全被冲垮。
仅以镇江为例,受正元风潮影响,8月间,镇江四家大商号大生恒木行、镇源祥丝行、瑞和北货行、马振记绸号均被冲垮。四大商号“开设有年”,经营生意在镇江均属大宗。大生恒木行欠镇和钱庄8600两、福袒钱庄4000两、源长钱庄4000两、永源钱庄3000两、永裕钱庄700两。马振记绸号欠元丰钱庄3600两、益源钱庄1400两。四大商号,虽未倒闭,但是已经步履维艰,反过来拖垮了大批钱庄。
皮包公司
皮包公司就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只提着皮包,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或集体,多挂有公司的名义,也叫皮包商。后来,皮包公司一词用来意指那些从事非法业务和欺诈活动的集团。
皮包公司的来源
“皮包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时许多公司做生意的方式,这些“皮包公司”适应了当时短缺经济条件下人们急于获得货源的心理,将二手、三手信息再“倒”出去而从中获利,因为这些公司对于交易的双方只是起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皮包公司”最怕两端的客户在交易前见面;又因为这些公司大多有特殊背景,因此被形象地称为“皮包公司”。
很多人眼里的皮包公司有不可信的含义。
比如说.要你去面试.然后收取你的面试费用(比如10元钱). 找工作的人刚开始没有经验就很容易上当的啦 。 一个人10元钱.100个人就是1000元哟. 而且.他们一般都是几天换一个地方,想找他们也找不到的
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
第一条
自本协定发生效力日起,现在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之机关,即所称会审公廨;以及有关系之一切章程及惯例概行废止。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照关于司法行政之中国法律及章程在上海法租界内,设置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分院各一所;各该法院应有专属人员,并限于该租界范围行使其管辖权。
对于高等法院分院之判决及裁决,中国最高法院依照中国法律受理其上诉案件。
第三条
中国现行有效及将来合法制定分布之法律章程,应一律适用于各该法院,至租界行政章程亦顾及之。
第四条
各该法院应设置检察处,其人员由中国政府任命之,此项检察官办理检验事务,并关于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之一切案件,依照中国法律执行其职务;但已经租界行政当局或被害人起诉者不在此限。检察官侦查程序应公开之,被告得由律师协助。其他案件在各该法院管辖区域内发生者,应由界行政当局起诉或由被害人提起自诉,检察官对于租界行政当局或被害人起诉之一切刑事案件,均有莅庭陈述意见之权。
第五条
一切诉讼文件及判决,须经上述法院推事一人签署后发生效力,一经签署应即分别送达或执行。
第六条
凡在租界内逮捕之人犯,除休息日不计外,应于二十四小时内送交该管法院,逾时不送交者,应即释放。
第七条
任何人犯,非先经该管法院庭询,不得移送于租界外之官厅,被告得由律师协助,但由其他中国新式法院嘱讬移送者,经法院认明确系本人后应即移送。
第八条
租界行政当局,一经要求如何协助,应即在权限范围以内,尽力予以此项协助,俾二法院之判决得以执行。
第九条
各该法院院长应分别委派承发吏,在各该法院民庭执行职务,承发吏送达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件;但执行判决时,应由司法警察偕行,遇有要求,司法警察应予协助。
第十条
司法警察警员在内,由高等法院分院院长于租界行政当局推荐后委派之。
高等法院分院院长得指明理由,自动或因租界行政当局之声请,终止司法警察之职务。司法警察应服中国制服,应受各该法院之命令及指挥,并尽忠于其职务。
第十一条
附属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公廨之拘禁处所,嗣后应完全归中国司法当局管理。
各该法院于其管辖权限内,得决定将在上述拘禁处所内正在执行之人犯,仍令其在该处所内继续执行,或移送于租界外之监狱;各该法院对于本院判处监禁之人犯,亦可指定其监禁处所;但因违犯中国违警罚法或租界行政章程而被处罚者,不得拘留于租界外之拘禁处所。
凡判处死刑之人犯,应送交邻近之中国官厅。
第十二条
法国籍或外国籍之律师得在二法院出庭;但须依照中国法规持有中国司法行政部发给之律师证书,并须遵守关于律师职务之中国法律及章程,其惩戒法令亦包括在内。
上述法国籍或其他非中国籍之律师,以承办非中国籍为当事人一造之案件,并以代表该当事人为限。租界行政当局为原告人告诉人或参加人,或已提起刑事诉讼时,不独得延请中国律师并得延请法国国籍或其他国籍律师。租界行政当局,遇有认为有关界利益之案件时,得经由律师以书面陈述意见,或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参加诉讼。
第十三条
中法两国政府各派常川代表二人,如遇关于本协定之解释或其适用发生意见不同时,高等法院分院院长或法国驻华公使,得将其不同之意见,交请该代表等共同商议,但该代表之意见,除经双方政府同意外,并不拘束中国或法国政府;又各该法院之命令,判决或裁决,不在该代表等讨论之列。
第十四条
本协定及附属换文,其有效期间自一九三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三三年四月一日止,如经中法两国政府同意延长三年。
本协定在南京签订中法文各两份,该中法文本业经详细校对无讹。
中华民国二十年七月二十八日
西历一九三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表中华民国外交部长
徐谟 (签字)
吴昆吾 (签字)
代表法国驻华公使
赖歌德 (签字)
甘格兰 (签字)
附件
法章使致王部长照会
大法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韦为照会事:查本日与
贵部长签订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请贵部长对于下开各点予以同意之证明:
(一) 凡属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公廨之房屋,及其动产,连同文卷及银行存款,应一律移交于二法院。
(二) 高等法院分院院长,就司法警员中租界行政当局指定之一员,在院址内拨给一办公室,以便录载一切司法文件,如传票、拘票、裁决及判决书之事由。
(三) 租界行政当局,应尽其可行之程度,选择中国人荐充为司法员警。
(四) 中国政府据法国政府之推荐,委派顾问一人,不支俸金;关于租界监狱制度及其行政,该顾问得向中国司法当局陈送建议及意见。
(五) 凡本协定第一条所指公廨所为之判决,除已经按例上诉或尚得按例上诉外,均有确定判决之效力。
(六) 凡依照本协定规定属于二法院之管辖案件,于本协定生效之日尚未审结者,应即移交各该法院。各该法院应在可能范围内,认为以前诉讼手续业已确定,并设法于十二个月内将上述案件判决之。但遇必要时,此项期间得延长之。
(七) 凡按照中国法律没收或判罪时扣留之物,应存放二法院院址内,由中国政府处分之。鸦片及与鸦片有关之器具,每三个月应于租界内公开焚毁,至关于枪枝之处置,租界行政当局得建议办法,经由各该法院院长转呈中国政府。
相应照请
查照见复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
西历一九三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赖歌德 (签字)
甘格兰 (签字)
王部长复法韦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为照复事:接准
贵公使来照关于本日签订关于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兹本部长特向
贵公使声明对于来照所开各点表示同意,予以证实:
(一) 凡属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公廨之房屋,及其动产,连同文卷及银行存款,应一律移交于二法院。
(二) 高等法院分院院长,就司法警员中租界行政当局指定之一员,在院址内拨给一办公室,以便录载一切司法文件,如传票、拘票、裁决及判决书之事由。
(三) 租界行政当局,应尽其可行之程度,选择中国人荐充为司法员警。
(四) 中国政府据法国政府之推荐,委派顾问一人,不支俸金;关于租界监狱制度及其行政,该顾问得向中国司法当局陈送建议及意见。
(五) 凡本协定第一条所指公廨所为之判决,除已经按例上诉或尚得按例上诉外,均有确定判决之效力。
(六) 凡依照本协定规定属于二法院之管辖案件,于本协定生效之日尚未审结者,应即移交各该法院。各该法院应在可能范围内,认为以前诉讼手续业已确定,并设法于十二个月内将上述案件判决之。但遇必要时,此项期间得延长之。
(七) 凡按照中国法律没收或判罪时扣留之物,应存放二法院院址内,由中国政府处分之。鸦片及与鸦片有关之器具,每三个月应于租界内公开焚毁,至关于枪枝之处置,租界行政当局得建议办法,经由各该法院院长转呈中国政府。
相应照复
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法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韦
中华民国二十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表中华民国外交部长
徐谟 (签字)
吴昆吾 (签字)
附录
(一) 法韦使致罗部长照会
大法国特命驻华全权公使韦为照会事:案查一九三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协定第十四条载有本协定及其附件,其有效期间至一九三三年四月一日止,并经双方同意,得继续有效三年。兹法国政府准备将此项协定以及附件,自一九三三年四月一日起延长有效期间三年。如任何一方于一九三五年十月一日前未将届期作废之意通知对方,该项协定应无期延长,但任何一方保留于六个月以前通知作废之权。谅中国政府当能赞同以上述条件,延长该协定及其附件。相应照会
贵部长,如荷同意,即希见复为盼。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罗
西历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韦礼德 (签字)
(二) 罗部长复法韦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罗为照复事:
准本日来照内开:案查一九三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协定第十四条载有本协定及其附件,其有效期间至一九三三年四月一日止,并经双方同意,得继续有效三年。兹法国政府准备将此项协定以及附件,自一九三三年四月一日起延长有效期间三年。如任何一方于一九三五年十月一日前未将届期作废之意通知对方,该项协定应无期延长,但任何一方保留于六个月以前通知作废之权。谅中国政府当能赞同以上述条件,延长该协定及其附件,相应照会贵部长,如荷同意,即希见复为盼等因;准此,本部长兹特声明,本国政府对于上项提议表示同意。相应照复,即希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
帝王生活 关于后宫排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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