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什么病的人不适宜于结婚wad();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患什么病就不能结婚有两个标准:一是能否治愈或已经治愈;二是该疾病是否有传染和遗传的可能。由于医学发展十分迅速,对有些疾病现在或许不能治愈,但不久的将来就可能治愈,而婚姻法是基本法,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因而婚姻法中不宜具体规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而是仅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根据《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及《婚姻登记办法》等法规的具体规定,禁止或限制结婚疾病包含以下三类: 1有传染病防止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传染病者禁止结婚。 2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法律限制其结婚。这类疾病包括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骨发育不全,遗传性盲眼等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疾病。对这类疾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医学上认为是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应当暂缓结婚。当然如果双方同意避孕或绝育的,可以结婚。 3重症精神病和重度智力低下者禁止结婚。较轻的精神病或弱智患者是否可以结婚,应以医学鉴定为准。 4不宜婚配的对象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双方重度智力低下,包括遗传性或后天造成的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可能遗传给下一代,此种家庭将造成家庭及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3)双方都患精神分裂症:子女发病机会大,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4)生殖器畸形难以矫治的,如两性畸形,先天性无阴茎,无阴道不能进行性生活的人。 (5)生命危在旦夕的人,如肝硬化晚期、严重的心、肾疾病、晚期癌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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