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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项目顾问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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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之原则下,达成以下协定:

  第1条:顾问服务之宗旨

  为配合xx市『xxxxx』之交付使用及检讨改善已交付使用之物业管理之资素,使往后能令该物业服务保持在一个高的水平,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上述发展专案提供专业之管理顾问服务,务求使该物业顺利交付给业户使用,同时设立完善管理制度使甲方为该物业成立之管理处管理职员能于最短时间内独立管理整个项目。

  第2条:物业管理顾问期限

  1、 本合同前期(交付使用日前)为前期物业顾问服务期由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为期x个月。

  2、本合同后期(交付使用日后)为物业顾问常务期由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为期x个月。

  第3条:前期物业管理顾问的内容/服务范围包括如下事宜:

  1、评估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及设施设备。

  1.1 从管理角度提出对建筑物设计图纸的意见,含包括对日后物业管理有正面及直接影响的意见。

  1.2从日后管理的角度,分析物业建造的选料及安装方法等,减少遗漏工程,改善设备使用效果,减轻后期管理之压力。

  2、评估各机电房的规划位置,原机电设备合理充分利用

  2.1 建议小区内之配电房、水泵房、煤气调压站、污水处理站、水池等之适当位置,使日后管理运作能更为流畅,节省资源。

  2.2协助制定管理维修保养计划。

  3、 建筑材料设备的适用性之专业意见。

  3.1 提供机电安装及能源分配的有关专业管理意见。

  3.2提供功能布局的有关专业管理意见,减少日后管理期间操作成本及使物业经济效益增加。

  3.3 建议成本保护方案,减少因施工对材料可能造成的损害。

  4、 协助发展商销售方面

  4.1于物业销售期间,针对物业基本情况而设计适合其日后运作之物业管理方案。

  4.2 x年x月x日展销会期间,派一名顾问人员亲临xx展销现场x天,配合发展商进行销售宣传,以及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解答客户有关物业管理之咨询。

  4.5 制定公约条款及管理守则

  4.5.1 根据发展商提供之公约样本,与发展商之指定法律代表商讨,参照发展商之意见,协助制定符合政府规定及xxxx之特定公约内容及细则。

  4.5.2 制定一套符合xxx所设定之管理规章。

  4.5.3 制定xxx业户手册、装修流程、装修守则。

  4.6 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办事宜。

  4.6.1 建议管理处办公位置。

  4.6.2 就组建管理队伍、管理结构设置提出建议。

  4.6.3 提出管理处内部装修要求意见、购置各类家居、工具、文具用品,以及印制各式表格、信函和信封的专业建议。

  4.7 配套设施的安排及管理建议

  由物业管理角度,基于小区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提供小区配套设施意见。

  4.8 管理费预算

  4.8.1 针对物业日常运作支出,作出评估,制定年管理费预算案。

  4.8.2 依据预算案,建议管理费金额。

  4.8.3 制定收取管理费之运作程序。

  4.8.4 建议管理处帐目之控制程序及安排。

  4.9 移交住宅小区单元用户之程序

  针对物业移交用户之程序,提出关于用户应知事项、移交流程装修须知、运送物件安排等相关事宜的专业意见及相关文案资料。

  4.10 物业交付期间之保安控制

  4.10.1 对小区全部公共地方、机械机电室及小区周边范围之保安评估。

  4.10.2 制定适合xxxx之保安制度。

  第6条: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方式

  6.1 前期(交付使用日前)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由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为期x个月)定期到场召开物业管理顾问会议合共x次(每次为期x个工作日)完成上述第4条之服务内容。

  6.2 后期(交付使用日后)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由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为期x个月)提供不到场式物业管理常务顾问服务,由乙方指定一名顾问人员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

  第7条: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及付费方式

  7.1 前期(交付使用日前)顾问费用合共xxxxx。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日起七天内支付首期顾问费用xxxx.

  -第二期顾问服务费用xxxx于x年x月x日之首十四个日内支付。

  7.2 后期(交付使用日后)常务顾问费用合共xxxx。付款方式:

  -首期顾问费用xxxx于x年x月x日之首七天内支付。

  -第二期顾问费用xxxx于x年x月x日之首七天内支付。

  7.3 以上所述相关费用由甲方根据合同按期及时向乙方支付。

  7.4 上述物业管理顾问费用已包括乙方派员至现场之一切差旅费。

  7.5 顾问费用由甲方拨付至乙方指定帐户十天内,乙方提供收款收据予甲方。

  7.6 延期支付的顾问费用,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按月息千分之五计算)。

  第8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8.3 甲方责任:

  8.3.1甲方应尊重并接纳乙方委派之顾问所提出合理的物业管理办法及适当的培训人员计划,做好管理工作。

  8.3.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技术负责有严守商业机密的义务, 此所称机密仅限于上述专案乙方提供的所有书面的物业管理计划、规划、制度、培训课程、会议记录、技术资料、应变办法等。

  8.3.3甲方由于历史或现时原因造成的任何与第三者之纠纷、争议等与乙方无关,但由于乙方所派顾问人员在工作中造成的纠纷、争议,乙方由责任妥当处理。

  8.3.4甲方应按本合同支付乙方顾问费用。

  8.3.5甲方承诺本合同中所有条款保密,不对外公开。

  8.3.6 乙方委派的管理顾问人员在物业的工作是以完成本协定乙方义务为限,如果超越工作职权范围所引起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4 乙方责任:

  9.4.1 乙方应按期限向甲方提交检讨报告,提供可行性建议。

  9.4.2 乙方应按合同负责xxxxx物业管理全面的规划、建议、指导和培训,提供有关物业管理技术,以保证物业的管理质量。

  9.4.3 定期向甲方提交管理顾问工作报告,检讨工作。

  9.4.4 乙方负责为甲方严守商业机密的义务,此处所述之商业机密仅限与各业主的资料及甲方提供之有关内部营运书面之资料。

  第10条:合同终止事由

  10.1 除发生下列10.2之情况,立约双方在合同生效期间不得终止本合约;立约双方之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合约必须提前至少60天以书面通知对方。

  10.2 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0.2.1甲方或乙方严重失职及未能履行本合同所列明的任何责任,蓄意或故意违约,而在对方给予一个月通知后仍无改进或采取适当之补救措施。

  10.2.2 若乙方公司解散、停止经营、转让或因重组或合并以外之任何原因而清盘,乙方须事前给予甲方书面通知。

  10.2.3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6条按时收到顾问报酬时,乙方有权于提出七天通知后,马上终止合同。

  10.2.4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丧失履约能力,由受灾方提供当地官方权威证明后,本协定自动终止。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 如乙方于合同期内按甲方之指示全力执行本合同所要求之责任,甲方应于合同期内完全补偿乙方(包括其雇员及代表人)因执行本合同之要求而受到之任何损失,一切诉讼、诉讼程序、索偿及咨询所引起之有关费用(包括聘请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费用)以及赔偿责任。但在乙方或其雇员或其代理人蓄意或严重疏忽、过失、违约或违法的情形,同样相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11.2 如甲方非因第10.2而终止合同(处理的方式已于该条款中注明),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由此而发生的合理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本合同而所受到之直接经济损失。

  第12条:争议解决

  12.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出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13条:其他事项

  13.1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定,有关之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2 若本合同内由任何条文于任何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合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13.3 本合同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3.4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之通知或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以邮寄、电传、或专人送交方式送到本合同内注明当事人之地址。

  第14条:合同生效

  14.1 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乙方落实收到首期物业管理顾问费用后即时生效。

  14.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持一份存档。

  14.3 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本合同已包括所有合同双方之协定,并取代所有先前合同双方之间关于提供管理顾问服务的协定或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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