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方: **供电有限公司城北供电所
用电方:
因用电方 原因, 需临时搭线用电, 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
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点:
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变压器台区为:
二、临时用电期限:自200 年 月 日 时至200 年 月 日 时止;
三、用电性质: ,执行电价为: 元/度;
四、用电方用电负荷: ;电能表计为:
五、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进行结算,如属无表临时用电,则按下列办法之一结算电费:
1实际使用电表计量的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2、用电方用电功率(kw)×实际使用小时数×协议规定电价;
3、临时建筑楼面浇注:结算电费 = 楼面面积× 度/平方米(单位面积用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六、用电方用电前须向供电方预交电费 元,用电结束时多退少补;
七、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为用电方临时搭线与供电方低压线路临时搭接点处,搭接点至用电方电力线路及设施属用电方资产;搭接点以上至变压器线路及设施属供电方资产。附图:
注:
八、安全责任
1、属用电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方负责维护,并由用电方承担因用电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2、用电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安全,用电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用电方故障或超协议容量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3、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止。
供电方: 用电方: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