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 邮编: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受托方(乙方):黑龙江省恒天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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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代理记账,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1 甲方有权充分得到合同中约定的服务;
1.2 甲方可以书面申请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错账进行重新编制及调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 甲方以书面形式可以申请乙方承担由于乙方代理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代制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请表和账薄上加盖乙方公司及服务人员印鉴。
1.6 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填写《服务信息质量反馈通知单》;
1.7 甲方应于签订合同 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1.8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正确填制和依法取得符合统一规定的原始凭证。对乙方退回的并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甲方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自制原始凭证、取送和审验外来原始凭证的工作由甲方自行完成,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1.9 甲方应配备专人负责本企业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商品或材料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辅助账、往来明细分类辅助账(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等基础性工作,并接受乙方的业务指导;
1.10 甲方有责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即每月 日前将上月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原始凭证整理并粘贴完毕,按双方约定的交接地 进行交接;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进行交接,应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另行交接,另行交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11 甲方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签收乙方代制的上年会计账薄、会计凭证等资料。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取回上述资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0元/月的保管费。如需乙方送达,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1.12 甲方自行负责代理过程中的资料复印,如需乙方帮助,其费用自理。
2.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2.1 乙方有权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要求甲方配合履行责任,有权查阅甲方的有关财务报表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
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劝阻无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3 乙方指派 为甲方代理的服务人员,由于乙方原因需要换服务人员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
2.4 乙方及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或送达相关资料;
2.5 乙方应坚持依法代理的原则,按照合同的内容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6 乙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3日内,指派会计师、税务师及相关服务人员在本公司(或在账簿所在地)接账;
2.7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建立相应的会计和财务等制度,应及时报送给甲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或送达甲方;
2.8 乙方应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及时审核原始凭证,代甲方制作记账凭证,指导甲方正确填制和依法取得有效原始凭证要注意审核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证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