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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在001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 抵押登记

  第七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 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取得林权证的;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 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 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划拨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第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资料向林权抵押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

  量等;

  (七)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八)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林权抵押登记台账》,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 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九条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买卖或进行林木采伐等;在抵押期间,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物办理林权流转、林权变更手续,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抵押人故意隐瞒、编造抵押事实的,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抵押人承当。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

  篇二:林权抵押登记规范用表(定稿)0408

  9、抵押登记用表 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1林权抵押登记抵押物状况表

  2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林抵登( )第 号

  3(上页背面) 抵押变更登记栏

  4林权抵押登记抵押物状况表

  5抵押登记证明书编号: 林抵登( )第 号

  篇四:林权抵押登记程序

  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

  2017年04月26日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二、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具体申办程序为:(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4)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四、哪些资源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不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

  (1)对已划为的生态公益林,包括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哪些森林资源资产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

  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权。

  林权登记(含变更、抵押登记) 办理程序

  1、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五);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林权核查登记表(林地权利人属集体要填写此表)

  林权权利人凭林木、林地权属证明向当地林业站申请,经公榜(时间10天)、现场审核、公示(时间1个月)后,无异议的登记造册,报市林业局审核。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六条 办结时限:2个月

  收费标准:工本费每证5元。

  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1998号,粤价[2002]129号

  2、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2)市林业局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市林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无权属争议;

  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审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办结时限:3个月

  3、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七);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3)抵押合同; (4)林权证;

  (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

  蓄积量等;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县、镇、村委会各一份存档,由林权权利人按宗地填写申请。 2、单位(个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3、通讯地址: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的联系地址。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填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如村长、村委会主任、镇长;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5、身份证码:是单位的填写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6、登记类型、登记权利内容:在所申请的项目中打“√”,非申请的项目要打“/”。 7、座落:填写申请的宗地所在具体行政位置。如××省××县××镇××村。

  8、小地名:地形图上标有地名的应以地形图上的为准,地形图上没有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9、株数:对于难以用面积准确表明的,要填写株数。如零星树木、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等。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够用面积准确表明的,株数一栏可以不填写。

  10、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根据林权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其林权权利的主要材料名称:如解放初期的土地证、20世纪80年代发给的旧林权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山林纠纷的裁决书、山林纠纷双方调解协议书等。

  11、林权共有者权利说明: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但又不构成股份公司或单位时,由共有林权权利人举荐代表一人填在[单位(个人)]栏中。在此栏中说明其他林权权利人姓名及主要权利。

  12、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单位或个人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时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如村长、村委会主任、镇长)填写:同意办证或不同意办证(并说明理由)。 13、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县级林业局填写。 14、发证机关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

  15、某项“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要打“/”。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方“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林权抵押的林权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

  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

  况;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 定;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 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范围

  第八条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林权证正本原件,无林权证的不得办理林权报押贷款。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 林;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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