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根据我国总体发展,面对农村现状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物价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为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探索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途径和方式,近期,市物价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物价部门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为主题的调研活动,采取走村入户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审验收费票据等形式,进行典型调查,取得了有关农村价格工作和农民生产生活情况的第一手材料,同时也研究制定了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些具体措施。
一、近年来我市物价部门在支农惠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近年来,物价部门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减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1、合理调控农产品价格,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合理引导市场粮价回升,严查压级压价损害群众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XX年,全市物价系统开展了“321利农工程”。在30个乡镇、100个村,选择了有代表性的1000个农户,为其统一印发了“价格(收费)监督员证”,将其聘为物价系统“价格(收费)监督员”,并向价格(收费)监督员发了公开信;同时,印制了《涉农价费明白手册》10000份,下发到乡镇、农村。积极为农民提供优质价格服务、价格政策和市场动态信息等资料,注重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价格矛盾和问题。两年来,全市物价系统为农民提供价格政策和市场动态信息800余条次,发放宣传材料XX0余份,直接为农户提供信息服务160余次,网上发布地产品信息近万条次,及时查处了武邑、冀州、阜城等县市价格(收费)监督员的价格投诉问题,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 “321利农工程”取得了初步实效,多次得到市委、市政府和省物价局领导的肯定,受到了广大农民的好评。《河北日报》、《衡水日报》多次报道了我市物价部门为农村发展服务的做法和取得的成绩。
2、控制农资价格上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迅猛,全市物价系统认真执行政府指导价格,对化肥、农膜、农药等实行提价审报制度;对化肥批发零售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同时,根据价格上涨情况适时采取限价措施,确保了农业生产资料的基本稳定。
3、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近年来,我们清理整顿针对农民的不合理收费项目8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4项。从XX年始,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在全市4994个行政村统一悬挂了由河北省物价局制作的涉农价费公示牌,同时,在全市114个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立了涉农价费公示栏,做到了“公示广、看得清、留得住”,并对公示内容有新的项目调整及时更改,提高了价费政策的透明度,对维护群众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农村价格工作存在的问题
调查发现,虽然价格部门在服务“三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涉农乱收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通过我们近两年来的涉农价格收费检查,我们发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搭售纪念品、宣传资料、收取照相费;一些中小学超标准收取住宿费、自立项目收取桌椅费;个别乡镇卫生院超规定价格销售药品;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农村宅基地超占费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2、一些影响价格形成的体制和机制性因素仍未消除。当前农民反映最为强烈的“看病贵”和“读书贵”等问题,农村因病致贫、因学返贫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在医药不分、以药补医的体制下,药品价格仍然存在虚高现象,超出了大多数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在目前情况下,大多数农民仍然望医兴叹,“小病挺,大病挨,不行才往医院抬“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农民对免除或逐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政策非常欢迎,但对高中和大学收费意见很大。现在高中生每学年学杂费一般在XX元左右,加上食宿费,三年高中开支超过XX0元;高等院校一年的学杂费大多在5000元左右,加上食宿费用,往往超过一些普通农民家庭的全年纯收入。农民反映,孩子考上学时的心情是喜忧参半,喜的是孩子有了上大学的机会,忧的是巨额学费从哪里来。
3、农村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价格矛盾和问题。除以上问题外,当前农村发展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价格和收费问题:一是农资价格上涨过快,农民种粮收益下降。近两年来,我市化肥销售价格均比上年平均上涨10%左右,同期粮食价格涨幅不大,小麦、玉米每亩净利润近几年基本持平。二是农村公益事业收费偏高。各地普遍反映农村殡葬收费过高,“死不起人”。有的地方火葬费用高达1200元左右,而且强制服务、垄断经营现象严重。一些农民对有线电视收费意见较大,还有部分农民反映工商管理部门乱收费、公安部门乱收费、电话月租费不合理等问题。
三、物价部门为建设新农村服务的几条措施
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着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争取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维护农民价格权益等方面取得新的成绩。
1、发挥价格职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努力保持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继续落实好对重点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监管,确保农资价格稳定,降低农民种粮生产成本,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加强农村电价管理。整顿农村电价秩序,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合理制定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努力减轻农民实际水费负担。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检验,要严格执行省、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2、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完善农村电信资费政策。研究制定电信服务向农村倾斜的资费政策措施,逐步降低电信资费,督促电信企业尽快推出适合农民需要的电信资费套餐。规范有线电视等收费。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农民建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农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坚持自愿委托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建房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听证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增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透明度。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农村环保的价格政策。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生态补偿机制。
3、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深入治理农村教育乱收费。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的收费办法,进一步规范“一费制”以外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收费,公办高中择校生的收费标准严格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之内,收取择校生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对中小学改制学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规范改制学校收费管理,坚决制止学校通过改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加重学生负担,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审批新的改制学校的收费标准。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加强对农村市场药品价格的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分期分批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大力整治医疗服务收费。加强对乡、村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监管,做到明码实价,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合理确定政府监管殡葬收费的范围。遗体接运费、火化费、骨灰盒寄存费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确定的收费标准,其他殡葬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市物价局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格。
4、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清理涉农事业性收费。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除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县不再制定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收费优惠政策。努力规范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收费。继续清理涉及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实行城乡平等的价格政策,使农民工的价格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乱收费。整顿农民就业培训收费。重点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和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5、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开展涉农价格检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价格的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业用水、农村用电、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努力提高农村市场明码标价普及率,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抓好涉农收费检查。重点加强对教育、国土、建设、计生、民政、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制止农民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等乱收费行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的管理,对已经调整的公示内容要及时更新,保证公示内容的合理有效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方面的投诉应及时受理,对收费单位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进行认真查处,有效制止农村“三乱”,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价格举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继续加大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主动参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农村刑事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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