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婚育证明
编号:
本单位参保职工______,社保个人编号□□□□□□□□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是(非)苏州市区户籍,于______年___月登记结婚,系初育(或再生育一个孩子)。
特此证明。
________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职工婚育证明存根联:
编号:
职工姓名:________,登记结婚日期______年___月。
经办人:
年 月 日
1、本人申请。并填写《村级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张贴相片(有配偶者贴双人照片,无配偶者贴单人照片)。
2、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对《申领表》进行审核。申领人如有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未处罚到位的,则不得为其办理《婚育证》。
3、申领人如为已婚育龄妇女,则必须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措施,并与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流出人员、村(居)委会、街、镇计生办各执一份。
4、申领人或村(居)委会专干持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领表》和两份流出育龄人员计生合同及照片到街、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1、凡外出务工、经商的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凭户口本、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到乡(镇)计生办理《婚育证明》;
2、成年流动人口的到达暂居住地15日内应将户籍地办理的《婚育证明》送现居住低乡(镇)计生部门接受查验,凭已插件过的《婚育证明》办理其他务工、经商手续;
3、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的应每半年寄回孕情证明,作为验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