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人: 经过邀请招标,发包人确定 所有空填全 为阳光海岸别墅项目路基工程施工单位。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 行。 一、 1.1 1.2 1.3 1.4 1.5 1.8 1.9 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莘奉金公路以西,团结塘路以南,金汇塘路以北地块 承包范围:总平面图中 标段所示道路路基工程(包括素土夯实、碎石压实、路 基排水沟)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 合同价款:合同总价(暂定) 大 工 期: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写 元 质量标准:合格。 工程总日历工期 二.技术标准及图纸 2.1 图纸 2.1 发包人提供: 2.2 技术标准: 2.2.1 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2.2 质量评定执行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职务: 3.1.1 发包人委派的业主代表: 姓名: 监理单位: 姓名: 职务: 职权:对施工阶段质量、进度以及现场工程量签证进行监理与控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以及 保修阶段的相关工作。 3.1.3 发包人主要工作: 3.1.3.1 负责场地三通一平; 3.1.3.2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3.1.3.3 提供地下管线布置图、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3.1.2 监理单位及委派的工程师: 元 单价 (综合单价包干) 3.1.3.4 负责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并作好各方签署的 交底会审纪要; 3.1.3.5 进行工程协调、管理、验收与及时安排下道工序; 3.1.3.6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2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就此工程项目全权对发包人负责。 3.2.2 承包人主要工作: 3.2.2.1 本合同签订后收到发包方通知 2 天内,承包人进场完成施工准备。 3.2.2.2 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要求及工程内容。 3.2.2.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用电计划,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核 批准; 3.2.2.4 负责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 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2.2.5 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照管工作。做好现场施工记录,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 质量检查; 3.2.2.6 工程竣工验收后 2 周内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肆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3.2.2.7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认可且与本合同不矛盾的其他工 作。 3.2.2.8 负责所施工工程的验收通过,并保证相关部门的开通。 四、工程价款 a、 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方式, 此价格涵盖了完成该工程项目所需的包括所有土建安装费用、 质检费用、水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务、监督、赶工措施费、开办费、机械进出场 费、 安全文明施工以及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的其他一切费用。 该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 变,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 b.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没有合同单价的根据上海市 93 土建 定额再结合上海市有关文件进行编制,如 93 土建定额中没有的子项, 可套用市政定额中相应 的子项,费率按 93 土建定额四类下浮 计取.设计变更中所增加的材料:报价书中有 的按报价书,报价书中没有的承包人应报所需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 价格,经发包人审定后方可使用,并作为结算依据。 d.工程报价单详附件,工程量按实结算 e.结算审计承包人付费执行采用沪建建(XX)641 号,沪价费(XX)054 号文《工程 造价审核收费标准》,由发包人代扣代付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5.1 5.2 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75%; 工程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5%,其余 5 %的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期 满一年后支付,如保修期内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单位免费维修,如承 包单位 2 天内不到,由发包人处理,所发生费用加 1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六.安全文明施工 6.1 承包人应按建设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发包人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精心 组织、文明安全施工;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任何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均有权予 以制止,直至罚款和解除合同。 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相应的一切经济赔偿。 七.竣工验收 7.1 承包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通 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 2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 要求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7.2 承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要求的 竣工资料肆套。竣工资料包括文字资料、竣工图、工程照片,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 八.违约责任 8.1 发包人违约: 8.1.1 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8.2 承包人违约: 8.2.1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 1.9 条所示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 3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8.2.2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整 改、 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达到合同质量标准, 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重新检测所需费用均由 承包人自行负责,并且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的 5%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工程质 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 7 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发包 人、 总承包单位有权另行安排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 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 担。 8.2.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返工并赔偿损失外, 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0 元。 8.2.4 如施工完毕后, 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及开通, 招标方将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直到验收合格并开通后,发包人无息支付。 九、争议 9.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上 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 10.2 合同订立时间:XX 年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 10.3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 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一、合同附件 月 日; 11.1 11.2 11.3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道路平面图及标段划分图 11.4 报价书 十三、合同份数 13.1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电 传 话: 真: 委托代理人: 电 传 话: 真: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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