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提示:本合同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旧机动车买卖交易。签订合同前,当事人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并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旧机动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注:批量交易车辆请填写合同附件)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至 ;初次登记日期: ;行驶公里数: 。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他。
车辆状况: 。
第二条 车辆成交价格及交验车
车辆成交价格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元;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买方负责、卖方负责、。
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在(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款。
卖方应在收到车价款后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在______日内协助买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注: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可就付款时间及车辆交付等问题在第六条中约定。)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证明、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 。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相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约定支付车价款。
4、卖方收取车价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 负责。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每日按未交车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起仲裁。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备案部门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方(章): 卖方(章):
住所:住所:
电话: 电话: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附件
车主名称: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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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牌号码 │ 厂牌型号 │ 初次登记日期 │ 行驶公里数 │ 车辆使用性质 │ 成交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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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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