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方: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兰渝铁路LYS-11标项目部
供方:衡水三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地点:四川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力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合同金额
1、 订货方式:需方提前三天将所需含品名、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或传真方式发送给供方,供方在受到需方计划后六日内或按约定时间将货物送到需方工地指定地点。
2、 货物要求:供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计划要求供应合格产品数量、规格应按需方计划要求供货。
3、 供应价格:该单价为包含材料费、运费、装卸费、利润、税金及其他费用
的到工地价格。供方负责提供国家正式普通税务发票。
4、 实际结算数量以需方验收合格后专人签单认可的数量为准。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供方产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GB/T17638-1998》,并达到业主质量要求。供方供应的材料每批必须提供合格证、材质单、质量保证书随货通行,同时材质单中材料产品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必须与送货材料的产品相符。需方指派专人对所供应产品外观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如出现外观质量及规格不符时需方有权拒收。需方将对到场的材料进行二次复检,至复检之日起三日内需方对材料提出质量异议,供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与书面答复并按照需方要求作出及时处理。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退场,费用自理。因供货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承担。供方对所供应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并不因合同到期失效而免除质量保证责任。供方对产品所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三、交货方式、地点和运杂费负担:
材料运输由供方负责,费用含在综合单价内。交货地点:路桥建设兰渝铁路施工段指定地点。
四、合理消耗及计算方法:
无合理损耗;以需方单位检尺数量为准。
五、计算、验收方式:
按国家标准《GB/T17638-1998》的有关规定执行。供方送货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需方指派专人验收签认,开具带有收货章的三联票据,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数量以需方工地实际收到的数量为准。如供方供应的产品不是需方指定产品,需方可拒收,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承担。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按水泥行业包装标准执行,无回收包装物。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不付预付款,供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
(2)每月20日至25日结算。供方持需方现场签认的收料单到需方项目部各分部进行数量核对,双方核对无误后需方开据发票,分部财务挂账。如供方按期不办理对账结算手续或供方未提供国家正式税务发票,需方将不予办理付款事宜,因此而造成供方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月末分部开据付款委托书,报项目经理部。
(3)材料结算款在需方收到业主当期计价款后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账支付,如因本工程业主计价滞后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时,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供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账户,如供方随意改变账户,需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全由供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如果供方供应的产品质量不符合《GB/T17638-1998》标准,或复检结果不合格,供方应无条件运走,如供方不按时清场,需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供方未按需方计划的到货时间、材料规格、数量送货到需方指定地点,需方因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到货时间、材料规格、数量、质量任何一项不能按照合同履行,造成需方停工,情节严重,需方可以认定供方不具备供应能力,为保证工程进度及质量,需方在通知供方后有权单方面终止,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另行选择供应厂家。
2、如果供方在未和需方沟通的情况下提前送货到现场,需方工地无处存放该批材料,需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3、安全环保:供方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进出需方施工场地的车辆必须慢行时速5公里,且保持清洁卫生,必须服从需方人员的统一指挥,凡供方疏忽大意、不听从指挥而造成污染环境时间、酿成安全事故供方责任自负,供方应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保证需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和相关开支费用。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需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