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计算单位。
通常使用的 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克、公斤、公吨、长吨、短吨、磅、克拉
(2)按个数:件、双、套、打、罗、令、卷
(3)按长度:米、英尺、码
(4)按面积:平方米、平方英尺、平方码
(5)按体积:立方米、立方英尺、立方码
(6)按容积:公升、加仑、夸特
按重量计算的货物包括重量的计算方法,如毛重、净重、公重等。鉴于某些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因本身特性和自然条件的影响,或者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原定交货数量。为了避免争议,买卖双方还常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机动幅度有两种具体方法:一是溢短装,二是“约”量。
一、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即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数量的百分比为限。例如,100 000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100 000yds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这样,卖方交货时就比较灵活,只要在100 000码5%上下幅度范围内,都可以对外交货,而无需硬凑100 000码。为硬凑合合同规定的绝对数量,有时可能会出现包装不成整件的情况,从而对买卖双方收交货都不利,溢短装条款也可用“增加或减少”(Plus or minus)或用±符号代替。溢短装条款一般规定由卖方决定,是溢装还是短装,即卖方选择(At Seller’s option)。但是在由买方派船装运的情况下,为了便于适应船的装载能力,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如在FOB合同中,国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机动幅度内,由他们决定多装或少装的数量。在特殊的情况下,某些散装货可由船方选择。
二、约量(About Circa, Approximate)
即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这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有适当的机动,可以多交或少交约定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国际上对“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这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有适当的机动,可以多次或少交约定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解释为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600”出版物)则认为,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容易引起纠纷,为此,在使用“约”量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达成书面协议,通常可以在一般交易条件中列明。一般而言,还是在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为宜,昼避免使用“约”量条款。数量条款无论是确定具体数量,还是规定机动幅度,对买卖双方交接货都是构成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否履行数量条款的约定条件有两种,一种是以装船重量为准,一种是以到岸重量计算。对某些受自然影响大、运输时间长、易损耗的货物,还需确定履行数量条款的约定时间。
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物,一般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即多交多收。但是,对于价格波动频繁、幅度较大的大宗商品,为了防止掌握溢短装条款选择权的一方,利用机动幅度故意增加或减少数量以取得额外收益,也可以规定增减部分按装运时某种市场价格计算。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如未对溢短装部分规定作价办法,溢短装部分应按照合同的价格结算。
注意事项
(一)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1.对于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应考虑以下4点:
(1)国外市场的供求情况。
要正确运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照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卖得适当的价钱,对于我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小,或供应不及时,使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使我们失去原来的市场和客户。
(2)国内货源情况。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则不应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应多成交,快脱手;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应争取在有利时机出售。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对资信情况不了解和资信欠佳客户,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也要适当控制成交数量,而大客户成交数量过小,将缺少吸引力。总之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数量。
(二)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应订的明确具体
在数量条款中,对计量单位的规定,以'吨'计量时,要订明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以罗为单位时,要注名每'罗'的打数,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笼统的字句,以免引起争议。对于'溢短装'和'约'量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增减或伸缩幅度的具体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