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电话: 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
乙方提供的由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主要载明内容:
企业名称: ;登记机关 ;企业住所: ;投资人: ;投资额 (万元);投资比例: ;投资人: ,投资额 (万元);投资比例: ;企业类型: 。
转让业务承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原采矿权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采矿许可证号: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生产规模: ,矿区面积: ,发证机关: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转让采矿权属 所有,该矿权无权属争议。
第三条 转让采矿权位于 ,矿区范围坐标为:
第四条 依据甲方提供的 公司 年 月编写的《 》资料显示:截至 年 月。该矿山在其矿界范围内保有资源量 为 万立方米。
第二章 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权益实现
第五条 甲方于 年 月将 采矿权以 方式在 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第六条 乙方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协议转让成交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第七条 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完采矿权转让成交金额后,方可要求甲方提供采矿许可证等规定的全部资料,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采矿权转让后,甲方尚未履行的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用地手续及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等法定义务由乙方继续履行。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若甲方违约,将给乙方10万元的赔偿;若乙方违约,将给甲方10万元的赔偿。
第四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承办机构将按有关文件精神,在相关媒体和交易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办理交易鉴证手续,有异议的,中止交易,待异议消除后,方可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本合同附件的形式或者补充合同的形式确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承办机构 份,乙方到 变更采矿权人时提交 份。
甲方:(公 章) 乙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签 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 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身份证号:
签订地点:
鉴证机构:
鉴证时间: 年 月 日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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