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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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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 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5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6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现场组织机构。

  1.1.2.7 专业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1.1.2.8 劳务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2.11 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12 争议评审小组:指合同当事人为解决工程争议,按照第19.3款[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任命的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照第6.1 款[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照第6.1 款[开工通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所作的工期调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0.3款[ 竣工日期 ]确定的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缺陷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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